他“栽”在了好处费上

07.08.2015  02:28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原兰州铁路局运输处货运计划科科长凭借安排装车、发运煤炭之便利,以每吨40元的价格收受好处费,价格累计达126.3705万元。东窗事发后,科长因受贿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对此结果,被告不服,以“侦查人员对其实施了疲劳审讯的方法而获取的审讯笔录”等理由提出上诉。昨日,记者获悉,省高院在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结合全案证据后,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铁路运输有猫腻给提成才发货

    魏某某,女,1964年出生,福建省闽侯市人,大专文化,曾任兰州铁路局运输处货运计划科科长,兰州铁路局自备车办公室综合部部长。2013年6月9日,魏某某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某在担任兰州铁路局运输处货计科科长期间,于2006年至2008年,利用负责铁路货运计划审批的职务便利,为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炭销售公司)审批车皮,以及通过兰州铁路局货运处货调主任张某甲(另案处理)帮忙安排装车、发运煤炭,先后收受该公司经理吴润生(另案处理)好处费126.3705万元。

    2006年,被告人魏某某为了帮助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有限公司从平凉南站等地发运原煤,请托时任兰州铁路局运输处货调主任张某甲帮忙安排装车、发运,先后3次送给张某甲好处费,共计8万元。

    在侦查过程中,魏某某家属退缴赃款2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其行贿犯罪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以被告人魏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判决扣押到案的赃款2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某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部分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经退赃100余万元,原判只认定了20万元,与事实不符;侦查人员对其实施了疲劳审讯的方法而获取的审讯笔录。

    不服判决提上诉疲劳审讯成上诉理由

    2015年4月22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综合全案证据后,省高院认为,每起受贿事实,均有发运原煤(煤炭)的统计明细、相关银行账务流水记录和相关证人的证言在案证实,且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上诉人魏某某收受他人每吨40元的运送原煤(煤炭)好处费,上诉人魏某某在侦查阶段也供认,自己收受的费用于其丈夫开办学校之用,该供述与其丈夫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卷内材料证实,侦查机关从上诉人魏某某丈夫处扣押人民币只有20万元,无其他证据证明还扣押了其他款物。

    关于上诉人魏某某所提侦查人员对其实施疲劳审讯而获取审讯笔录的上诉理由,经查,侦查人员对上诉人魏某某依法进行讯问,保障了其休息的权利,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魏某某也承认侦查机关并未对其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审讯方法,其以自身思想压力为由,认为侦查机关对其实施疲劳审讯而获取笔录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