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上治理“车轮上的污染”

21.10.2015  02:35

    我国机动车尾气超标现象十分普遍,2015年8月29日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称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就解决“车轮上的污染”作出了严格的监管规定。

    生产—使用—检验—报废环环相扣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尊重公民财产权基础上,从源头上治理“车轮上的污染”。同时,从机动车生产、使用、检验、报废等环节进行治理。

    在机动车生产方面,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且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在机动车使用方面,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在机动车的检验方面,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在机动车报废方面,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在机动车使用燃料方面,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违反机动车环境监管要严罚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反机动车环境监管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防治“车轮上的污染”,需要每一位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共同行动起来,抵制机动车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唤回“蓝天白云”,呵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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