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顶层设计为法治国家建设指明了方向。
“中央第一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论断,意味着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模式可以照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说。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步伐。
“法治体系和法律体系最大的差别,就是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完整的体系,而法律体系是静态的制度体系,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都纳入其中,体现了法治的整体要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指出。
全会不仅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还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内容,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建设。
五个体系,五个抓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认为,五大体系是有机统一体,法律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存在的前提和运行的基础,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的生命,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关键,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屏障,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核心。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目标的提出,要求我们要践行新方略、新部署、新要求,树立法治理念,实现国家与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徐汉明建议,法治建设的动力要实现由“计划型、强力推动型”向国家主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三方合力推进转变;法治建设的主体要由单一的国家公共权力主体向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公民的多元主体合作共治转变;法治规范体系由单一“国家硬法”体系向“国家硬法”与社会组织自治规范、乡规民约、社会道德习俗等“软法”规范体系共治协调体系转变。
专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既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实践教训与经验的总结升华,是改革开放的时代产物,也是党率领亿万人民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实践。相信在这一总目标的指引下,必将推动经济法治化、政治法治化、文化法治化、社会法治化、生态文明法治化,实现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美丽中国、法治中国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