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政府部门从人道主义高度表彰见义勇为

12.08.2014  17:18

  □晏扬(嘉兴媒体人)

  今年51岁的成都游客孙川在斯里兰卡旅游时,为救同伴不幸身亡,目前家属正为其申报见义勇为。但当地政府部门认为,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并且孙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从法律上讲,救熟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仍存在争议。(8月11日《北京青年报》)

  对于一些地方动辄出现的见义勇为“申报难”,我不理解。

  见义勇为者连最宝贵的生命都舍得奉献,一些地方政府为什么连授予一个荣誉称号都无比吝啬,连奖励一些金钱都抠抠搜搜?“申报难”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种“反向激励”岂不是变相鼓励人们冷漠?

  孙川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我想天地之间有杆秤,老百姓心里也有一杆秤。从法律上讲,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勇敢的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孙川的行为无疑符合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对于救熟人算不算见义勇为,争议其实并不大,只须严格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救人者是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人,比如父母救孩子、子女救父母、民警救人、消防员救火等等,他们都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所以不属于见义勇为;另一种情况是,救人者不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而是出于正义感、道德感救人,并在救人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这种情况就属于见义勇为。比如,孙川虽然救的是同伴,但他没有法定职责或义务去救人,并因为救人牺牲了自己的生命,这当然属于见义勇为。

  至于《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本条例只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我觉得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错误。孙川是四川人,他救的同伴也是四川人,却不适用于四川省的见义勇为法规,这是何等荒唐的事情。当初立法者就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为什么要严格限定在四川省内?见义勇为者连命都舍得,政府又怎能这么吝啬?

  一些地方的见义勇为法规并没有像四川省这样限定区域,比如《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附则中规定:“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今年5月,安徽籍留美博士杜先汝为救落入鲁吉河的另一名中国留学生不幸遇难,被安徽省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同时,一些在我国见义勇为的外籍人士,也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让人感受到人性光芒超越国界、超越种族的道德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