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重要功能是确立规则 1.6亿环境公益诉讼案示范作用显现

06.01.2016  11:46

  中国兰州网1月6日消息 2014年底,江苏省泰州市6家企业因违法倾倒废酸,被法院判决赔偿1.6亿余元环境修复费用,成为迄今为止赔付额最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时间轰动全国,被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时隔一年,如今,法院判决后各家企业的执行情况如何?根据环境司法的专业性特征,环境损害评估规范和计算方法仍需怎样完善?巨额赔偿金如何管理使用?围绕这些问题,《经济日报》记者进行了相关调研。

  天价罚单更加重视预防污染

  “企业想做成百年老店,环保必须放在第一位。这个案件的发生,对我们是个好事,倒逼我们走绿色发展道路。”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明军感慨地说。

  常隆公司是“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被告之一,被法院判处赔偿款最高,达8270万余元。在刚刚过去的2015年,常隆公司分3次将赔偿款的60%共计4960万余元缴纳至泰州市中级法院,同时又投入4800万余元用于技术改造。

  2011年至2013年,江苏省泰州市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危废处理资质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装的船舶,将两万多吨废酸偷偷倒入河中,造成严重污染。该案经环保部门调查后,14名企业责任人被抓获,当地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处二至五年徒刑,并处罚金16万元至41万元。

  此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6家涉案企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4年9月10日,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6家涉案企业赔偿1.6亿余元,用于环境修复。其中4家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许前飞大法官担任该案审判长。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该案于2014年12月29日宣判。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中关于赔偿数额部分,即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和臻庆公司分别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8270万余元、4101万余元、846万余元、2645万余元、170万余元、32万余元,合计1.6亿余元。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企业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你有没有过错,污染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许前飞认为,这条原则应当坚持,环境权利的价值要比任何一家企业的经济利益要高得多。

  其实,同样是1.6亿余元的判决,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的内容却有很大变化。

  根据二审法院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常隆等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1亿元用来治理和修复,6000万元是用来预防进一步可能发生的污染。”许前飞认为,司法的重要功能就是确立规则,希望通过判决能够有效治理和修复环境污染外,更重要的还有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