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5人被确认为专利诉讼代理人

28.03.2016  17:5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专利代理人能否继续代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法(2015)243号】规定,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人,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近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再次启动诉讼代理人推荐工作。继2013年7月我中心专利代理人田玉兰、张克勤被最高人民法院首批确认可以在专利纠纷(民事、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之后,今年我中心又有3名专利代理人鲜林、赵立权、杨中毅被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确认为专利行政案件诉讼代理人。在专利诉讼领域,由于案件除法律专业知识外,往往还涉及到机械、电子、化工等自然科学领域专业知识,因此,规范和保障诉讼代理人在专利诉讼案件中依法执业,有利于维护专利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专利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诉讼质量和效率。

据介绍,从2016年起,诉讼代理人名单将每季度更新并公布。2016年第一期的诉讼代理人名单已公布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官网上( www.acpaa.cn/article/content/201602/3748/1.html ),中国法院网的主页上亦可进行链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