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出台《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实施办法》

06.01.2015  17:45

        为更好地适应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工作,推动新闻发布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近日,省院制定下发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了省院新闻发言人及其职责。规定省院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室主任、政治部宣传处处长和研究室主任担任,新闻发言人代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向外界发布真实、权威、准确的检察工作重大新闻事项,接受媒体采访或发布新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言人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发布内容,可邀请有关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并接受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对于发布内容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经检察长决定,可由主管院领导发布新闻。为了及时了解掌握重要决策,《实施办法》还规定了新闻发言人可以列席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会、检察委员会、各业务处室召开的重要会议等工作保障方面的内容。
        《实施办法》明确了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和禁止性规定,并对三名新闻发言人主持发布会的内容范围作了划分。新闻发布会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全省检察机关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出台的重要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的重大活动、取得的重要工作成果和典型工作经验;全省检察机关重要改革举措和创新工作机制;全省检察机关查办的重大案件情况及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与检察机关有关的重大突发敏感案(事)件,以及对有关涉检报道和舆情的回应;全省检察机关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其它有必要向社会和公众发布的事项等。禁止性内容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侦查技术秘密的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不宜公开报道的案(事)件;尚未办结,可能引起媒体炒作、成为社会热点的案(事)件;未经核实的重大典型、敏感案(事)件;未经批准,涉及检察改革和延伸检察职能的新闻;其他依照法律规定、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机关有关保密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实施办法》明确了新闻发布会召开的形式、时间及批准程序。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主要包括:例行发布会;专题发布会。例行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一季度召开一次。专题发布会不定期召开。
      《实施办法》明确了新闻发布会日常工作责任部门及职责。 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设在政治部宣传处,主要职责是:提出新闻发布议题及方案,筹备、组织新闻发布会,邀请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定期对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全面收集、及时研判新闻发布引发的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指导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业化、规范化培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等。根据全院工作重点和各部门工作情况,适时提出新闻发布议题,拟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提出新闻发布的方式、时间、地点、内容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机关内设部门和事业单位举行新闻发布会程序管理方面的要求,并对新闻发言人和其他人员出席新闻发布会的着装、言语、接受媒体采访方面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要求,并对于违反规定者予以责任追究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