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人民政府县长金融奖考核奖励办法(暂行)

07.08.2015  19:38


为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配合政府产业导向增加信贷有效投入,促进徽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县农行、工行、建行、邮储银行、信用联社、甘肃银行等驻徽银行机构;
(二)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三)县人行、县金融办等金融监管机构。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以指标量化考核为主,有利于增加县域内信贷有效投放的原则。
(三)考核项目中有关贷款指标均指各银行机构投放到本县域以内企业(在徽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县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税款缴纳在徽县的企业)或个人的贷款。
三、考核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总量指标(20分)
本项考核各银行机构贷款发放总量。
贷款发放总量基础分10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的贷款余额为基数,当年完成基数的得10分。
(1)减分:当年未完成基数的每下降1000万元减2分,基础分扣完为止,最低为零分(不良贷款核销除外);
减分数=(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0×2(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加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的贷款余额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加分数=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1000×1(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结构指标(50分)
本项考核各银行机构贷款增长率、存贷比、当年新增存贷比率。
(1)贷款增长率(最高20分,最低0分)
贷款增长率=(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
计分标准:
基础分10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末全县平均贷款增长率为基数,当年贷款增长率达到年末全县平均贷款增长率计10分。
加减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末全县平均贷款增长率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5分,基础分扣完为止,最低为零分。
加(减)分数=(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当年末全县平均贷款增长率)×100×0.5(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存贷比(最高20分,最低0分)
本《办法》所称存贷比,是指辖内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百分比。
基础分(10分):当年末存贷比达到当年全市商业银行平均存贷比计10分。
加减分: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以当年全市商业银行平均存贷比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本项基础分扣完为止。
加(减)分数=(当年末存贷比-全市商业银行平均存贷比)×100×1(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3)当年新增存贷比(10分)。
本考核项目不设基础分,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与新增存款比率达到70%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0分;每低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0分。
加(减)分数=[(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当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0.7]×100÷2(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3.其它指标(30分)
包括银政企合作,金融服务。
(1)银政企合作(25分)
计分标准:
①配合地方政府工作,对县政府及金融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予以积极支持的,视具体情况加分,最多计5分。
②按时参加金融工作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并取得成效的,计5分。
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资料,计5分。
④银企洽谈会签约贷款完成情况(10分)。当年银企洽谈会签订的协议贷款100%完成投放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2)金融服务(5分)
①在县域每单独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加3分。
②配合地方政府要求,与我县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开展业务合作的,加2分。
(二)县级金融监管部门(县人行、金融办)
1.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上级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10分);
2.在全市系统内综合排名等次不低于上年度(10分);
3.当年全县贷款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0分);
4.新增存贷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0分);
5.当年全县商业银行和农信社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度(10分);
6.积极组织和培育重点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直接债务融资(10分);
7.金融服务满意度调查(10分);
8.健全金融知识培训机制,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到企业、到农户活动(10分);
9.向上级人民银行争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规模调增等政策支持(10分);
10.成功举办全县政银企对接洽谈会。(10分)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
在我县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纳入考核范围。
1.当年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20分)。达到5倍的得20分,每减少1倍减2分,低于3倍不得分。
2.当年为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担保额所占比重(30分)。达到90%及以上的得3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
3.担保业务综合费率(10分)。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5%收取的得1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减1分。
4.业务创新(10分)。积极开展担保产品和服务创新,每增加一项创新加2分,最多加10分。
5.规范经营(30分)。经营管理规范,自觉接受监管,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向金融办和人行报送各类资料,积极参加行业自律活动,比照有关规定实施计分。
四、组织考核
考核工作由金融办会同县督考办、县人行及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送考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一)商业银行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县督考办、金融办、人行、工信局共同组织考核;
(二)县人行、金融办由县督考办组织考核。
五、表彰奖励
(一)资金奖励:对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考核名次设一等奖1名,奖金3万元;二等奖1名,奖金2万元;三等奖2名,奖金1万元。
人民银行徽县支行和县政府金融办等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县政府确定的当年新增信贷目标任务,按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等奖分别给予奖励。
对支持全县重大项目建设、政策性贷款方面工作积极、金融产品创新方面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以及在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双联惠农贷款、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三权抵押贷款、中药村贴息贷款、草食畜牧业和设施蔬菜贴息贷款、棚户区改造贷款、易地扶贫搬迁贴息贷款等政策性贷款方面工作力度大、组织申报及时、回收率高、效果明显,在资金池组建和贷款担保等方面成效显著的乡镇和县直单位,可给予单项贡献奖或其他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
(二)对公存款支持:对当年贷款增长幅度大、存贷比率高的经营性金融机构,在当年新增的财政性资金对公存款上,给予倾斜和支持 。
(三)以上奖励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由县财政拨付。
六、附 则
(一)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