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原标题: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制定以下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80号)。
一、总体要求
目前,全省187.1万残疾人中,55万农村残疾人尚未脱贫,20万城镇残疾人生活困难。要坚持普惠与特惠制度、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政府扶持和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帮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与全省人民一道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切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
1.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城市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农村残疾人家庭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纳入一类保障对象施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本人申请单独立户的,公安部门应准许,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要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加强残疾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纳入重点救助对象;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残疾人、未成年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患重病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患重病和因残致贫的残疾人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残疾人和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适当提高残疾人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残疾人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3.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和特困供养政策。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给予救助并适当放宽救助条件和提高救助标准,情况特殊的经其认定后可给予二次救助。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逐步提高残疾人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改善供养条件。
4.改善基本住房条件。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住房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制定实施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差异化补助政策,提高无力自筹资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补助标准。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5.完善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健全城乡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制定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补贴标准要与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相衔接,并随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进行调整;“两项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可叠加享受。
6.落实残疾人生活相关扶助规定。各地要制定具体补贴政策,落实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特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费用按半价收取,贫困残疾人家庭和福利机构安装燃气、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半价收取等扶助规定。落实对70岁以上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助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放宽残疾人领取高龄补贴的年龄。切实落实残疾人乘坐省内公共客运车辆或船舶等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并免费携带随身辅助器具;一、二级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优惠规定。
7.健全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城乡居民中的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提高代缴档次。无雇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残疾人员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8.健全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资助。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康复、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具体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残联等部门制定报销种类目录)等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和城乡大病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将医疗和康复训练周期较长的残疾人康复纳入“特殊门诊”和慢性病的医保报销范围。适当上浮残疾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上浮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90%,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80%。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住院的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要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医疗基金支付情况确定。各地基本医保管理机构应降低残疾人住院报销的起付线标准。鼓励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治疗的贫困残疾人实行费用减免优惠政策。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三、多措并举推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9.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职工数量应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中,残疾人干部和录(聘)用残疾人员应达到15%以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依法推进所有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财政和地税部门要依法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擅自缓(减、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确保辖区单位全覆盖和足额征收。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规定。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
10.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税收优惠、技术支持等措施,扶持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可参照养老、就业等服务机构建设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11.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扶持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帮助安排经营性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加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稳步促进盲人就业,推动和扶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品牌化发展。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12.拓展公益性岗位就业。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建立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目录,制定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计划,扩大残疾人就业范围,落实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统筹城乡发展,城镇(街道)残联、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纳入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未纳入公益性岗位的乡镇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参照城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标准,工作补贴和误工补贴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落实解决;县市区政府应逐步提高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和误工补贴标准。
13.发挥就业服务机构职能作用。加快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和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就业培训规划。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合理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免费向残疾人提供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条件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确保残疾人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予以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残疾人实名培训和就业登记管理。
14.强化劳动就业执法检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15.扎实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及《甘肃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扶贫工作考核指标,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扶贫并逐年加大,全面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扶持发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和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免除农村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的筹资筹劳(一事一议)费用。统筹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家庭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普遍掌握1—2项实用技术。积极帮助残疾人依托专业大户发展相关产业或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兴办和加入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切实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权益。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残疾人扶贫的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