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通知
甘科政〔2015〕13号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科技(研)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法》)已经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新修订的《成果转化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成果转化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成果转化法》,是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消除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依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从实施“科教兴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成果转化法》修订和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成果转化法》与我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目标结合起来,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型甘肃建设结合起来,深入推进《成果转化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二、准确把握《成果转化法》的精神实质和法律规范
新修订的《成果转化法》共六章五十二条,旨在让全社会获得科研成果知情权,加强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的科研成果的信息发布;转变政府职能,取消审批,赋予科研机构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建立利益机制,使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在转化过程中有收益,激励转化热忱;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政府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转移转化的市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环境等。《成果转化法》破除了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为激励高校、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深刻理解《成果转化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成果转化法》的法律规范,为贯彻落实《成果转化法》奠定良好基础。
三、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成果转化法》
各地、各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将学习宣传《成果转化法》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发〔2015〕11号)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成果转化法》系列活动。要将《成果转化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普法规划计划,加强对《成果转化法》的学习培训,加大面向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传播作用,形成学习宣传《成果转化法》的良好氛围,增强学习宣传的力度和实效。
四、全面贯彻落实《成果转化法》
各地、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结合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成果转化法》。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成果转化法》和我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制定完善与《成果转化法》相关的配套措施和办法,对不符合《成果转化法》精神和规定的政策法规、措施办法要及时修订或废止,确保《成果转化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要围绕《成果转化法》规定要求,加快科技成果向企业、向社会转化的速度,提高转化效率。要严格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激发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进一步释放高校、科研院所沉淀的大量科技资源,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添油加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源头活水。
各地、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成果转化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认真贯彻实施。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成果转化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及经验做法,请及时报省科技厅。
联系人:夏宏伟
电话(传真):0931-4648730
电子邮箱 : [email protected]
甘肃省科技厅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