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人歪解“禁止批评报道”的背后还是利益作崇

27.06.2014  00:44

  最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通报,要求各新闻单位对记者站、网站、经营部门、采编部门进行集中检查清理,认真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把好新闻采访关,禁止记者站跨行业、跨领域采访报道,禁止新闻记者和记者站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开展批评报道。“两个禁止”甫一出台便引发舆论强烈反响,特别是“禁止新闻记者和记者站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开展批评报道”被人为恣意歪解为“禁止批评报道”,并遭到一些从业人员的抵制。

  犹曾记得,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陈永洲事件就曾让我们见识到了“批评报道”的威力。当时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为显示自己有能耐,也为了获取更多的名利,竟然受人指使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致使中联重科声誉严重受损,导致广大股民损失惨重。当然,陈永洲所发表的这些“批评报道”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批评报道,因为其来源本身就经受不住推敲,完全是在闭门造车,若称之为假新闻恐怕都不为过。

  陈永洲案不过是一个缩影。用假新闻包装起来的“批评报道”来进行新闻敲诈案件可谓不胜枚举,前不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曝光了包括《中国特产报》在内的8起典型新闻敲诈案件。以《中国特产报》为例,自2010年7月以来该社记者刘会丽等人多次到宁夏永宁县、灵武市等地采访,以当地涉嫌存在的违规问题相要挟来换取经济利益。这种新闻敲诈直接严重危害了涉事部门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是恶化了新闻媒体生态发展环境,已经引来天怒人怨。

  也正是基于此,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也得到了有力遏制。只是由于新闻敲诈能带来巨额利益,这也就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想在短时间内从根本上遏制新闻敲诈也不太现实。《河南青年报》等媒体违法违规案再次被曝光就是一个例证。在这个大背景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规定,禁止新闻记者和记者站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开展批评报道。

  实际上,新闻记者等媒体采编人员都担负着特殊的社会职责,有着与平常人不一样的特殊地位,也享有着一些特殊权利,这一点我们不否认。但如今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站和假记者屡禁不绝、屡打不止,其危害极其严重,也已到了非打不可、不打不行的严重地步,同样也是毋庸置疑。这也已经说明,相关部门通过“禁止新闻记者和记者站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开展批评报道”来规范新闻记者采访报道行为,确实堪称及时与必要。

  但有一点却很是不可思议,就是如此明显的剑指新闻欺诈举措却招来一些人非议,甚至还跟言论自由和国家体制扯上了关系。其实,除了一些裹挟已私者想“扼守”批评报道这一来钱的捷径、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想借机恶心一下甚至抹黑当今社会制度之外,也有一些人是担心舆论监督权利会受到压制,故而有所质疑。对于前者,其本身就是违法,通过此禁令予以坚决打击可谓合理合法,而对于后者则完全是杞人忧天,因为这种规定并没有打压记者监督权利,相反却是在通过打击新闻敲诈来维护记者的正当采访权利。对于那些唯恐天下不乱的别有用心者,倒是要保持一定警惕,不能让其造谣中伤、肆意妄为。

  其实,政府部门打击新闻敲诈,也是在以“清除行业败类的方式保护媒体的批评报道权”。更何况记者开展批评性报道要经本单位同意也是一贯的规范性要求,因为记者本身就从属于自己所工作的单位,要对单位负责,而不能信口开河自以为是,更不能信马由缰为所欲为。更何况目前查处的新闻敲诈、假新闻案件中,有着相当一部分都是个别记者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以批评报道作要挟实施的,陈永洲事件中就有着报社审稿环节毫无觉察、把关不严的影子。

  据此可见,相关部门“禁止新闻记者和记者站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开展批评报道”禁令,并不是要剥夺媒体记者的批评报道权,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记者批评报道权的作用。如果硬说是要剥夺,那也是要剥夺掌握“公器”的记者的私心私为。如若媒体记者能以此为契机加强自律,守住自己的道德节操,再加上新闻单位建立健全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两分开制度、分支机构重大舆论监督题材报总部审查等制度,当然就会为虚假新闻、失实新闻、掺水新闻加上一层厚厚的“铁门栓”、“防火墙”,让媒体生态更加和谐。

  文/画山论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