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出台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必要采取明察暗访了解群众意见
本网讯(记者 赵志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近日制定出台。办法要求,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查阅卷宗等方式,必要时进行明察暗访,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汇总执法检查情况并进行研究分析,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与有关机关或单位交换意见。
办法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几项与本省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就其贯彻实施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并依据执法检查任务,制定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意见。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大常委会联动方式进行;也可委托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受委托的市(州)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并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相关执法检查组。
办法明确,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副组长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担任,成员一般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必要时,可以邀请在甘全国人大代表、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承担,由常委会相关副主任负责检查。
办法明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应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汇总整理,经常委会联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后,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以办公厅函件转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