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人大六十年·立法:着眼发展彰显民生突出特色

11.09.2014  09:43

  原标题:着眼发展彰显民生突出特色——甘肃人大六十年·立法

  记者 尤婷婷

  1980年10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甘肃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标志着我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的诞生。截至目前,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修订和批准兰州市及民族地区法规250多件,其中由省人大常委会自己起草、具备创制性和率先立法的约占10%,还针对上位法修改和省情变化,先后对近百件法规进行了修订、修改和废止。

  从开始立法到1990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在起步、探索中展开。这时的立法工作适应当时的形势,突出了“急需先立、先易后难、宜粗不宜细”的原则。由于处在改革开放初期,粗放式、政策性立法的特点比较明显。

  从1990年到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进入了稳步发展和提高的新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常委会立法的计划性和科学化、民主化进一步加强。逐步建立了立法顾问制度、成立起草小组和委托等多渠道起草制度、专家论证会制度和立法技术规范,坚持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立法的计划性和进度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法规质量也显著提高。

  从2000年开始的几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进入了质量提高和全面发展的新时期。(转2版)

  (接1版)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立法程序规则、立法后评估制度、地方性法规质量标准和保障措施、立法听证规则,加强了对法规的统一审议和事后评估,对涉及立法权、代表履职的法规提交省人代会审议决定,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努力促进地方立法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2003年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后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立法工作,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草原保护条例、供用电管理条例、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一批促进甘肃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仅2008年共制定和修订9件地方性法规,批准和批准修订兰州市2件地方性法规,对1件法规草案进行了一审。《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对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对树立男女平等婚育观念、提高人口质量和计划生育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促进作用。《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作出了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规定。《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的产生提供了法制保障。《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核心,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途径,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破解制约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科学跨越发展,实现富民强省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除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甘肃省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兰州市、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以及东乡族自治县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立法工作,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创新立法工作和机制,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制定了一批符合当地实际和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共61件,推动了当地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