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护身符”的“真面目”:只是防止因言获罪

04.12.2014  13:41

  这些天,否决拘捕醉驾人大代表的事件在舆论场上闹得沸沸扬扬,而福建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之后昨日再行表决批准,这其中的曲折反复使整个事件让人有些看不懂:难道《代表法》中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这条规定真是给权贵大开“刑不上大夫”的方便之门?又或是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在“舆论审判”面前被横加指责?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得先来还原这道人大代表“护身符”的“庐山真面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确白纸黑字地写着:如果不经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人大代表就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甚至在其第二款中更进一步规定,即使是想依法限制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不经许可也无权采取措施。单从此看,人大代表拥有的何止是“护身符”,简直是刀枪不入的“金钟罩”啊!

  且慢,法律的平等适用是由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能在国家正式立法中给人大代表留下如此令人匪夷所思的“后门”,其中必有缘故。其实,细看《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就会发现,决定同不同意拘留人大代表的标准,只能是“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原来,人大代表所谓的“护身符”,真正可以防御的只有“因言获罪”。这是为确保人大代表在履职中不必有后顾之忧,从而厉行民主、畅所欲言,也是由历史上无数血泪教训凝结而成的共识。一旦涉及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先行交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把一把关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回到“醉驾代表”这一事件中的情形却略有不同。当事人张裕明因在上海的醉驾而涉嫌危险驾驶罪,从目前已掌握事实来看也不存在因为言论而受打击报复的可能,面对这种普通的违法犯罪行为,福建周宁县人大常委会要给予其人身特别保护权的合理性就显得十分苍白了。

  当然,福建周宁县人大常委会首次的否决做法从程序来看并不违法,法律也的确为其留下了自由裁量的权力空间,但这种空间并不是漫无边际的,而需要被严格限制在法律条文以及立法精神所框定的范围之内。因此,福建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也认识到此前的处置存在瑕疵,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再次对上海警方提请许可的申请进行表决后许可刑拘,是真的合法又合理了。

  凭恃人大代表身份逃避法律追究、利用人身特别保护权庇护违法犯罪的事件曾在多地出现,这种曲解法律、甚至滥用法律的现象如果蔓延,就会给民众造成“刑不上大夫”的观感。而法律的“平之如水”一旦被吹皱,就成了抽空信仰的一纸空文,公信全无、权威扫地。

  今天,“无法无天”固然早已被唾弃,但把纸上的法律变成社会每天的实践,正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课题,关乎生活在其中的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