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打政府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 兰州榆中五村民获刑

22.03.2016  11:06

    原标题:暴力阻碍执行公务 五村民获刑

  因本村便道被宝兰客专铁路占用,榆中县连搭乡寇家沟村村民张某甲等五人竟持木棒打伤政府工作人员,并对前来处置的民警曲某某也大打出手。事后,经法医鉴定,曲某某等8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3月21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张某甲等五人构成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张某甲以解决本村(连搭乡寇家沟村)便道被宝兰客专铁路线占用的事情为由,纠集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到兰州市高新开发区连搭乡寇家沟村二沟墩社银都花卉种植场门口,将勘察完现场准备返回的连搭乡政府、甘青公司工作人员乘坐的车辆堵截,进而与连搭乡政府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用拳脚、木棒将连搭乡政府的工作人员金某某、洪某某、黄某某、蒋某某、黄某甲殴打致伤。连搭乡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曲某某等三人前往事发地点处置警情,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在明知是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将正在执行公务的曲某某等人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曲某某、牟某某、徐某某、金某某、洪某某、黄某某、蒋某某、黄某甲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榆中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分别判处五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十个月、十个月、六个月、六个月。宣判后,张某甲、张某乙提起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对此,兰州中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樊丽 实习生 刘小菊)

( 编辑: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