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出台行政执法责任制新规---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亮证执法,且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须通过考试
今后,行政执法人员出现明知执法错误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纠正的、对投诉举报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等各类严重情形,给予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罚。记者昨日从城关区政府了解到,该区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出台了城关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并经城关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本月起实行,有效期为五年。
据介绍,该规定共六章五十二条,包括明确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监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细则,规定同时明确《城关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城关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废止。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在行政执法资格方面,明确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专门执法培训、考试考核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此外,规定同时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投诉点、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多种形式,主动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定期回访并征询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为投诉人保密。”
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的处罚方式和标准,视性质、情节轻重和对社会影响程度的大小来决定。其中性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程度大的,属于严重情形,给予暂扣或者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处罚。严重情形包括:明知行政执法错误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对投诉、申诉、举报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害的。同时规定还明确了行政执法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不予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记者在该规定中看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规定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包括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粗暴、野蛮执法的;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此外该规定还在附则中明确,各街道和区属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街道和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