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6人参与“全能神”邪教组织获刑

29.12.2014  13:46

  原标题:6人参与“全能神”邪教组织获刑

  城关区法院一审对其判处3至5年不等徒刑

  新华网兰州12月28日电记者27日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3案6人利用“全能神”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一审判处6名被告人3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介绍,在国家已将“全能神”确定为邪教并明令取缔后,被告人杨某、王某、苏某等6人仍违法参与邪教组织,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法、最高检相关法律解释,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这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至5年。

  -追踪报道

   永登李林胜涉黑团伙案庭审结束

   公诉人:该团伙多种行为均构成涉黑主观要件

  12月25日,李林胜涉黑团伙案进入第三天的审理,经过短暂的举证、质证,进入了辩论阶段。公诉人、辩护人双方就该团伙所涉罪名进行了有关辩论。双方就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展开4轮辩论。经过当日紧张的审理后,下午5时30分,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案件将择期宣判。

   辩护人: 指控无客观事实依据

  “平日的吃饭娱乐属正常的人际交往;入座时注意座次也是注重传统礼仪;不偷、不抢、孝敬父母等规矩也是一种人之常理。”当日上午,面对公诉人的指控,李林胜在法庭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辩护人在法庭上表示了与李林胜同样的观点。紧随其后,何光瑜、张舜泽等多名被告的辩护人都进行了类似辩护。

  庭审中,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等被告的辩护人一致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将一个组织定性为黑社会,该组织就应当在组织方面具有人数多、有领导者等特点;并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在行为方面、危害性等方面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特征。而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等人在平日里无经常来往、成员之间无明确隶属关系、无组织架构、无组织意识形态;而在经济上仅依靠经销啤酒、茶叶,虽然开设赌场,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收入可观;在行为上,被告人许多打架斗殴行为均属成员个人行为,并无组织行动特征,且行为有特定对象,并没有欺压无辜;在影响上,该团伙不存在保护伞,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永登当地茶府、KTV等娱乐场所形成非法控制。

   公诉人: 多种行为均构成犯罪主观要件

  在法庭上,公诉人认为从侦查阶段证据与法庭上多名被告人陈述,均证明辩护人所提的多名嫌疑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

  公诉人提出,从组织特征看,该团伙中,李林胜处于一级领导地位,何光瑜、张舜泽处于二级领导地位。警方从何光瑜处查到的一张照片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到,何光瑜身着白衣坐在一群站着身穿黑衣的“追随者”中间。同时,也有被告称其在“聚会时,只能坐在下方位置,合影照相时只能站着”。而辩护人所提,该组织成员称李林胜等人“大哥”,这明显属于层级领导称谓。而其让追随者“不偷、不抢、不能关闭手机”等亦是该组织的纪律,从部分被告供述表明,若违规则受到被打的处罚。

  公诉人称,从经济特征上看,李林胜团伙成员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向县城各茶府等强行销售啤酒、茶叶等非法获利,按月向部分团伙成员发工资、给生活费等,这些行为符合对涉黑组织所从事的“一定行业”的理解。

  公诉人称,该组织从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上看,李林胜、何光瑜、张舜泽涉黑团伙在多起犯罪行为中均有暴力性、胁迫性特点,也符合涉黑的危害性特征。本报记者董子彪

  -记者手记

  经过3天的庭审,李林胜涉黑团伙案宣告择期宣判。每日庭审上午9时开庭,中午仅休息1小时,下午5时休庭。“涉案人员26名、指控罪名10余项,部分案情复杂、审理时间长”等均是该案的主要特点。庭审显示,4年间该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致6人重伤,5人轻伤,3人轻微伤,该团伙行为严重破坏了永登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纵观这些疑犯大多是“80后”、“90后”,到底是什么让这些年轻人对“混社会”有着如此大的兴趣?势必将引起人们对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的深入关注。本报记者董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