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人士:收费公路亏损661亿有夸大之嫌
中国兰州网3月20日消息 交通部发布,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整体亏损661亿元。交通部相关人士昨天向记者表示:“661亿元这个数字夸大了收费公路的亏损状况,因为银行贷款期限与公路收费年限不一致。”
一条收费公路规定收费25年或30年,然而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后交通部门仍收费,使《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变得极不严肃。业内人士表示,上至交通部下至地方交通厅意欲延长收费年限的重要借口就是入不敷出、经营亏损,这其实有夸大成分。
《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度,全国收费公路整体亏损661亿元。截至2013年底,全国收费公路累计建设投资总额为54432亿元(不含已取消收费公路)。全国收费公路累计债务性资金投入为37556亿元,占收费公路累计建设投资总额的69%。在累计债务性资金投入中,银行贷款约35160亿元,其他债务约2395亿元,分别占累计债务性资金投入的93.6%和6.4%。
《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为3652亿元。全国收费公路支出总额为4313亿元。其中,还本付息支出3147亿元,占当年通行费收入的86.2%。相当于每收取10元的通行费,有8.62元用于偿还债务本息,1.07元用于公路养护,0.59元用于税费支出,1.25元用于运营管理,其他支出0.29元。整体收支平衡结果为负1.82元。
“收费公路亏损被夸大了。银行贷款、发债期限都在15年以内,而收费公路的收费年限一般是25年到30年。这两个期限不匹配,但在每年还本的时候是按平均融资年限来还的,相当于提前还了后10年的本金。也可以说,还完银行贷款后,刨除运营维护费用,收费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就是净利润。对政府还贷公路来说,应该考虑的是降低通行费标准。”上述交通部相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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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013年,交通部组织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新增部分是,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重新核定;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