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法院押送车不是没交“过路钱”

30.06.2014  18:49

  近日,陕西华阴市法院依据生效法律裁定,在山西五台县执行查封、扣押任务,案件标的物31台工程车行至山西原平市时,被该市交警在没有出具扣留凭证的情况下,以无牌照为由强行扣留。华阴市法院数次交涉未果。截至27日,被强行扣留10天的31辆工程车,前轮胎悉数被放气,静静地停在原平市铝业大道上一家工厂的院子内。

  看到这样的新闻,网上有了这样的质疑之声:或者认为当地交警习惯性收取“过路钱”,没有交“过路钱”的就一定要处罚;或者认为陕西华阴法院与山西原平交警部门存在矛盾和误解……然而,在没有证据说交警收取“过路钱”前,还是要就事论事。而在这样一个事件中,我看到了一些弥足珍贵的法治制衡精神。

  法治,最讲究的是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约制衡。任何部门,包括司法部门,都没有任何特权。此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无论这些工程车是做什么用的、为什么要上路,既然上了路,就应该去办理牌证或是临时牌。

  当然了,华阴市法院的做法也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华阴市法院认为,执法权不容任何部门的干涉;再比如,在行驶过程中,法院有警车闪灯,前开道、后押送,也做到了应有的安全义务。

  但是,必须要说的是,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了白纸黑字的规定,那么,华阴市法院就应该按照上牌相关规定安排车辆上路。华阴市法院虽然是司法部门,在这一点上出现了工作上的失误。

  也有法律人士认为,行政权不能干预司法权,这起案例有典型的地域保护特色。但是,众所周知,无论是司法、公安还是检察院的公务车,也都是要上牌照的,不能因为他们的车辆都是执法车,也便都可以实现“裸奔”。而且,行政权和司法权,包括“三权理论”中的立法权,三者之间都是相互制约或制衡的关系。司法权,并不能完全凌驾于行政权之上。而在事实上,只有两者之间实现真正的制衡,社会才会变得更加公平。

  王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