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投行协定提交立法机构审议

31.10.2015  08:06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30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59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种子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修订草案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行了逐条审议,提出了二次审议稿。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行为,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慈善法草案的议案。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作了说明。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充分研究国际法、比较相关国家立法,特别是在深入调查研究我国实际情况和需求的基础上,拟订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作了说明。

    为适应电影产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国务院提请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草案对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和电影产业保障等作出规定。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作了说明。

    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药品注册分类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作了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的议案的说明。

    亚投行距正式成立迈出重要一步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30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中国目前是亚投行第一大股东,一旦协定获批,意味着亚投行距离正式成立迈出重要一步。

    受国务院委托,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提请审议批准协定的议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说明。

    2015年5月22日,亚投行各意向创始成员国在第五次首席谈判代表会议上商定了协定文本,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亚投行的各项核心要素。

    今年6月29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楼继伟作为中国财政部部长与其他49个亚投行意向创始成员代表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协定。10月27日,丹麦授权代表在北京签署协定,成为协定第54个签署方。

    协定签署后,并不意味着亚投行马上就能宣告成立。据介绍,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中未走完程序的国家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协定签署。同时,各意向创始成员国还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国立法机构批准,此后才能成为亚投行创始成员。

    当然,亚投行的正式开门营业不会等到那么晚,只要协定达到生效条件,亚投行就可以宣告成立。

    楼继伟介绍,协定生效的条件是,至少有10个签署方已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者核准书,且签署方初始认缴股本的加总数额不少于认缴股本总额的50%。

    楼继伟说,截至目前,缅甸、新加坡和文莱已经完成了协定的批准工作。目前,协定尚未生效。不过业内人士指出,亚投行总认缴股本中,中方认缴股本比重达到30.34%,因此中国立法机构能否批准协定对亚投行是否能如期开张至关重要。       □据新华社电

    深海海底勘探立法保护海洋环境

    约占地球表面积49%的国际海底区域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为了避免因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管控不当而造成区域海洋环境破坏,3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设立专章,强化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规范。

    草案规定,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

    草案提出,承包者应当依照合同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研究勘探、开发区域的海洋状况,确定环境基线,编制勘探、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制定和执行环境监测方案,监测勘探、开发活动对勘探、开发区域海洋环境的影响,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草案要求承包者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发出警报,报告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实际可行与合理的措施,防止、控制对人身、财产、海洋环境的损害,视情况与其他承包者合作应对突发事件。

    在罚则方面,草案规定了行政处罚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也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电

    电影法草案: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

    根据草案,我国将立法规范电影产业发展和市场秩序,通过简政放权、加大扶持力度,提高电影产业化水平。

    草案规定,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国家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

    关于电影审查,草案规定,企业、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草案还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关于电影放映,草案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未如实统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

    草案围绕“电影产业保障”,分别从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确立了相关制度。草案明确,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予以优惠。

    近年来,我国电影产业发展迅速,2015年电影票房有望首次突破400亿元大关。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