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的财税处理

15.04.2015  11:01

  “五险一金”是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一金”是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方式为单位和个人各负担一半。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如何对“五险一金”进行财税处理呢?
  一、“五险一金”的税收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因此,会计上“五险一金”,作为工资总额核算。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税法上规定的“五险一金”,既不属于工资薪资总额,也不属于福利费范围,而是直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①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③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五险一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第七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对养老保险费虽未单独列示,但也应包括在内。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在“成本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进行,其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社保(单位承担部分)时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2、计提工资时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发工资(代扣个人承担部分)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用银行存款缴纳社保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贷:银行存款
  5、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酒泉市肃州区地税局    张天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