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告当庭承认犯罪事实

23.10.2015  07:05

    【本报讯】10月22日,“天鑫汇”、“今朝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据公诉机关指控,该案在甘肃涉及上千人,涉案金额过亿元。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五名被告人均予以承认,该案未当庭宣判。

    据公诉机关指控,现年66岁的马新明,捕前系兰州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甘肃今朝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兰州今朝汇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1964年的马新萍,捕前系兰州今朝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店长(西固店)。靳辉捕前系兰州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店长(七里河店),王毓军捕前系兰州金招汇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淑萍捕前系甘肃今朝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店长(安宁店)。

    2010年6月10日,王美杰(另案处理)在北京注册登记成立北京天元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天元汇公司)。2011年1月26日,马新明在兰州注册成立兰州天元汇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加盟北京天元汇公司,未经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批准,按照北京总公司的要求和运营模式,以投资海兴华鑫矿业有限公司、甘肃富鑫矿业有限公司项目为名,承诺投资10个月、12个月不同期限获得30%-40%的返利,并以报纸、宣讲会、印制和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称公司吸收资金的信息,在此过程中以股权质押业务、股权代持业务非法吸收348人3873.4万元,未返还金额2567.25万元。

    2013年3月19日,王美杰在北京注册登记成立北京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今朝汇元公司)。2013年6月,马新明缴纳10万元加盟保证金后,先后于2013年12月23日注册成立兰州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七里河店),并聘任靳辉担任该店店长,于2014年6月13日注册成立兰州今朝汇通商贸有限公司(西固店),并聘任马新萍担任该店店长,于2014年8月26日注册成立甘肃今朝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宁店),并聘任苑淑萍担任该店店长。上述公司成立后,未经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批准,按照北京今朝汇元总公司的要求和经营模式,承诺投资45天、3个月、12个月不同期限获得1.8%-30%的返利,并以报纸、宣讲会、印制和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公司吸收资金的信息,在此过程中以黄金置押销售形式非法吸收577人共计1.008976881亿元,未返还金额5410.2528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67.811万元(扣除已得利息)。

    王毓军于2014年5月下旬向北京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交纳了10万元加盟保证金后,于2014年6月11日分别注册成立兰州今招汇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批准,按照北京今朝汇元总公司的要求和经营模式,承诺投资45天、3个月、12个月不同期限获得1.8%—30%的返利,并以亲友店员口口相传、开业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公司吸收资金的信息,在此过程中以黄金置押销售形式非法吸收77人共计911.055万元,向北京今朝汇元总店汇款883.8288万元,未返回金额675.515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63.895116万元,该加盟店经营收入27.1282万元。

    经查,上述五家公司所吸收的集资款均打入王美杰指定账户并由其统一支配,所吸收款项部分用于返还投资本息,部分用于青海海兴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偿还贷款和项目建设,部分被王美杰个人挥霍。2014年7月30日以后,经北京总公司通知,上述公司所吸收存款均打入马新明个人账户,由其统一收取调用、返还客户本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新明、靳辉、马新萍、王毓军、苑淑萍无视刑律,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记者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