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力争“十二五”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转企
原标题:省政府出台意见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力争“十二五”末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转企
中国甘肃网11月2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穆光鸣)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我省将继续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政策方面,将在资产处置、土地处置、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引进社会资本以及法人登记等给予支持。力争在“十二五”末,把全省所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打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富有活力和具有竞争力的合格市场主体。
【资产处置】
转制为企业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
我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在主管部门、单位和同级宣传、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没有主管部门、单位的,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同级财政部门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付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社会保障】
自注册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保
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按原身份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原事业身份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参照当地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人员分流】
符合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按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办法享受退休待遇。
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及转制后退休的原事业身份人员社会保障问题。
【财政税收】
转企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专项资金】
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应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和民营文化企业发展,适当向转企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倾斜。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部门要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认定工作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等部门确定。经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引进资本】
鼓励国有产业投资基金对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我省文化产业,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在投资核准、银行贷款、土地使用、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和申请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同时,鼓励各类国有产业投资基金对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各类文化产业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结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创新基金投资模式,更好地发挥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做大做强。进一步促进文化与金融对接,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发挥杠杆作用,通过贷款贴息、担保等措施,鼓励文化企业充分利用金融资源,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进行文化资源整合。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产权股权交易平台,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交叉持股、资产置换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理顺关系】
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党委宣传部门负责文化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对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进行审核把关;财政部门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收入分配】
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合理拉开差距
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转制后的国有文化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和调控,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国有文化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与岗位责任、个人贡献以及企业效益密切挂钩,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合理拉开差距。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负责人收入分配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并完善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机制。探索国有文化企业股权激励机制,经批准允许有条件的国有控股文化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
加快国有文化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推进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确保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