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四宪法”走过来的法治梦(中国道路中国梦)
现行“八二宪法”就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制定的,这说明其中的相关规定是符合时代要求和群众需要的,也是其价值的最好体现
9月20日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的纪念日。时光荏苒,岁月飞逝,1954年宪法的诞生虽已过去一个甲子,但蕴含其中的法治精神一直延续至今。我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首届毕业生,有幸参加了“五四宪法”的制定。回顾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经历的起草过程,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的原则贯穿宪法制定始终。
1954年我毕业以后,被分配到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作。到校不久,中国人民大学办教师进修班,我回到了母校进修国家法。期间,宪法起草委员会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师生参加宪法制定的相关工作,通过联系介绍,我被分配到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的秘书组担任临时编辑,主要工作是把来自全国各地的意见汇总整理,大至大政方针,小至标点符号,均要予以记录。在这次由1.5亿人参加的讨论中,人民群众一共提出了118万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几乎涉及宪法草案的每一个条款。我当时整理了14大本笔记本,分成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五大类。
工作期间,起草小组办公室主任田家英同志时不时会来指导我们的工作,传达一些会议精神,提出一些工作要求,感觉他既随和又严谨。田家英同志还给我们转达了毛主席对于宪法文风的要求:能听的人听得懂,能看的人看得懂。让老百姓都能理解宪法。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刘少奇同志在大会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在报告的第三部分,他就讨论宪法草案时提出的各种意见作了专题说明。对于采纳了的群众意见,宪法草案也作了相应改动,既有内容方面的,也有文字和修辞方面的;对于一些意见不够准确和宪法不宜做出规定的,就没有被采纳,但刘少奇同志都一一说明了未加采纳的理由。这样的做法和态度是负责的、慎重的,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精神,也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使宪法内容臻于完善,深入人心,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
1954年9月20日,当周恩来总理在人大会议上宣布宪法通过的消息时,全场掌声雷动。“五四宪法”是顺应时势与民意制定通过的,十分必要,因为此前的共同纲领只是一部临时宪法。“五四宪法”不仅是巩固政权所需,也是公民基本权利得以保障所系。尤其是关于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更是一大突破,具有划时代意义。其次,在今天看来,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的立宪经验,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最后,“五四宪法”具有重要且良好的示范作用。现行“八二宪法”就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制定的,这说明其中的相关规定是符合时代要求和群众需要的,也是其价值的最好体现。
重温六十年前国家制定的根本大法和立宪精神,回顾新中国宪法发展史走过坎坷不平的道路,欣逢法治春天的来临,真是感慨万千。典范犹存,光辉的历史文献正激励着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开创着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新局面。期待中国在法治化轨道上越走越宽广,这正是我的梦想。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湖北省宪法学会名誉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