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用户生成内容及其法律规制

31.12.2014  21:03

  中国兰州网12月31日消息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网络用户、自媒体的法规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4年8月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以上法规所涉及的社会现象,是一个更大范围的、被称为用户生成内容(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的互联网法规新领域。

  UGC模式下,用户成为互联网的主要参与者和内容生产者。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社交网站用户规模达2.78亿,使用率高达45%,UGC成为移动互联网重要的基石。UGC是信息经济、知识经济乃至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最新发展,正日益成为主流的互联网商业模式,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等依托UGC的互联网企业已经取代了曾经的门户网站并迫使后者全面向自媒体转型。在成为商业模式的同时,UGC也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和核心竞争力,它使个人生产成为普遍现象,也使释放个人才华成为现实。UGC模式还促进了消费者权利的保障、社会诚信体系的重构,它将成为产业转型升级和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动力。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大众声音在提升政府工作质量方面的作用。例如,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6月6日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随后,国家质检总局开展了城市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国家旅游局则通过大数据技术全面调查分析游客的网络评论,更多的公共或商业机构则开展网络舆情分析,生成决策参考报告。与此同时,由技术创新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引人关注。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交流合作的相关问题将成为常态,甚至将出现利用UGC的“网络战”。因此我们必须加快这方面的法律研究和储备。

  然而,当前触及和触犯法律问题的UGC案例越来越多,UGC已经成为涉及面广泛的法规热点现象和重点问题。在刑法方面,网络谣言等导致的网络安全问题突出。2013年以来,政府整治网络言论,加强市场化媒体管理,开展铲除恐暴音视频的专项整治行动。在社会治安方面,一些网民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而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网络闹剧正打击着人们对社会的基本信任,给整个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究其根源,就在于缺乏制约当事人和相关机构等主体的立法。在商业方面,利用用户点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事件频发,例如,花钱雇用水军调高电影网络评分等。在民事领域,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一些自发形成的旅游、节庆和主题活动的临时团体,也时常产生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