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级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投入30%

29.05.2014  18:29

记者杜仲莹报道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及5件单行条例提请大会审议。

 

会议还听取了省政府关于《云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会议将审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罗德明、杨光成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14年省本级财政专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及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防震减灾“一法两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立法后评估的报告,及关于2012年、2013年我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会议还审议了人事任免事项。

 

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

 

基站要公开发射功率等信息

 

为解决电信设施建设项目选址难用地难,消除建设中阻碍行为,加快电信设施建设,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条例草案规定,在国有土地建设电信设施的,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办理相关手续;在集体土地建设电信设施的,采用租赁、征用等方式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共区域,其管理者应无偿提供电信设施建设必要的场地。有关部门在办理电信设施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时,要简化程序,快捷办理。

 

条例草案规定,电信设施建设要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在基站设置警示标志、标识,公开发射功率等信息。因电信设施建设活动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按规定给予补偿;违法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通信网络室内覆盖系统的设计、建设,要满足多套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共享要求,实现多网合一。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

 

省级扶贫资金不得低于中央30%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对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有关具体工作,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部门按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条例草案规定:农村扶贫开发以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为主要对象。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其他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乡、镇和贫困村,并规定了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范围确定的程序和管理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扶贫开发政策措施,条例草案规定,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实施专项、行业和社会扶贫,并明确扶贫的具体要求,政府应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投入,规定:“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30%。”明确了金融、智力支持和用地保障等措施,政府要建立农村贫困地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贫困影响评价和扶助补偿制度。为规范扶贫项目的实施和扶贫资金的使用,条例草案规定: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要按职权审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并明确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的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整合资源、多渠道筹措农村扶贫开发资金。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

 

水土保持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条例草案明确,政府要有计划地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细化了不同水土流失地区的分类治理措施,规定了不同性质土地使用者的水土流失治理责任及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全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规定了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活动要及时采取植物治理措施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