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法无据的“红头文件”两年失效
据新华社电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新的一年,立法要适应改革的需要,要坚持立法先行,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阚珂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律程序做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要及时修改和废除。
阚珂介绍,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务包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民主政治立法,推进社会领域立法,加强文化、教育、生态领域的立法,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等。
他说,在当前立法和改革的关系上有新的特点和新的做法:一是“一次一授权”;二是明确授权期限,如关于授权“两高”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期限规定为两年;三是要求实施授权决定后的一定时期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
不能让人民群众缺席立法过程
法律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如何在立法中尽可能多地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
检验一部法律是不是好的法律,就要看它是不是能够反映人民的利益。武增说,为此,立法法的修改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和程序,其中包括:在全国人大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要广泛征集意见,使最初的立法项目和立法动议能体现人民的呼声;法律草案在常委会审议后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律案的过程中,要采取一系列开门立法的方式,听取来自基层的代表的意见,听取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听取专家的意见;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起草,或者委托这些专家、学者、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起草。
要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
郑淑娜说,我国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化,这是这次修改立法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
她说,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从法律项目的立项、起草、审议以及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方面都作了系列规定,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完善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也作了规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不能由部门起草。”郑淑娜说,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郑淑娜说,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还对部门规章的权限进行了规范,制定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这就是不能“法外设权”。
食品安全、反腐败等立法工作正在推进
关于食品安全法的问题,袁杰说,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法律要求,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都作了明确列举和要求,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现在仍在审议中,下一步还要进行修改。
关于反腐败国家立法,王爱立说,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个综合系统工程,不仅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监察法等。今年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去年10月份提交人大常委会初审。
“我们将根据2015年立法计划要求,及时把草案修改好。”王爱立说。
立法法修改设立五道防线
立法法修改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权,这是否会使立法过多过滥?郑淑娜说,将为地方立法设“五道防线”,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
郑淑娜说,第一道防线是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工作要“全面赋权、稳步推进”,而不是“一股脑”地一下子全部放开;第二道防线是把地方立法权限限定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几类事项;第三道防线是不抵触原则,即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第四道防线,是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行;第五道防线是备案审查制度。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要报国务院备案,发现有违法情况的,要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
针对立法法实行后一些地方的“限行限购”等“红头文件”是否违法的问题,郑淑娜说,首先要看这个行为是不是有法律法规依据。
“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由于一级政府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要采取一些行政措施,但是又来不及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此,考虑到一级政府管理的复杂性和紧急性事项的处理需要,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开了一个‘小口子’。”她说,即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但是满两年必须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不提交,满两年就要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