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办证不再提交“转移声明”
兰州晚报讯(记者赵文瑞)3月1日起,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正式启动,经过两个半月的磨合,5月18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就资金监管操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做出了补充规定,今后,二手房交易办理转移登记时,不再提交“房屋转移登记相关事项声明”,房产经纪机构在监管银行开设交易资金专用账户时,需持《工商营业执照》、《兰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及监管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即可,不再需要提交《兰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所谓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就像二手房交易中的“支付宝”,买方在指定的资金监管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将房款存入其中,待所有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办完后,即达到“货到付款”标准后,卖方才能从专门账户申请划转这笔房产交易资金。如果有房产中介居间代理,这笔代理费用也会在交易完成后从专门账户划转,避免中介卷钱消失的“正丰案”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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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补充规定中明确,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时按“全额付款”“按揭贷款”两种情况办理:
若买方全额付款,由交易双方持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监管交易资金缴款证明及房屋转移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手续完成后,卖方凭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交易资金划款通知单,到监管银行申请划转交易资金。若买方为按揭贷款,由买方持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先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预审批手续,经审核同意放贷的,买方将首付款存入专用账户,由交易资金监管银行开具首付款缴款证明;交易双方持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监管交易资金缴款证明、房屋转移和抵押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同时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并抵押权登记手续;房屋登记机构完成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交易双方及贷款银行缴清税费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后,贷款银行将买方贷款额划转到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卖方凭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交易资金划款通知单,到监管银行申请划转交易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