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挠事故抢救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处罚

16.12.2015  12:45

  中国兰州网12月16日消息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今日起开始实施。《解释》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入罪标准。

   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为入罪标准

  据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此前两高曾于2007年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底,最高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今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共17条,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针对《刑法》中列出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行为,此次出台的《解释》对其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企业“隐名持股人”要承担刑责

  “隐名持股人”是指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采用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对此,《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为预防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短时期内重操旧业,引发新的安全事故,《解释》规定,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阻挠抢救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处罚

  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长沈亮指出,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此类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以共犯论处。

   关联安全事故的贪污受贿从重处罚

  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长沈亮称,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或者失职、渎职行为。此次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沈亮介绍,此次《解释》还明确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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