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5月1日起施行

09.03.2016  11:02

  中国兰州网3月9日消息 近日,记者获悉,《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今年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从多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稳定的场所;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变更登记的事项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住所门牌号码变化的,应当自住所门牌号码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事业单位应当遵循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章程,作为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

  事业单位如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抽逃开办资金的;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等情形之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给予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其举办单位,逾期不改的,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记者 吴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