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5月起施行

11.04.2016  10:14

  中国兰州网4月11日消息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6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施行的《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据介绍,修订案主要在四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是增加了开展和推进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具体内容,并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由验资变为确认;二是延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由1年变为5年;三是增加了事业单位制定章程和开展章程管理的内容;四是增加了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建立登记管理核查和绩效考评机制、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内容。同时,修订案明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