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合同制是约束也是保护

01.07.2014  18:14

  选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人员,在本质上都是国家向社会购买劳动服务的行为。“合同关系”的制度设计,除了对于那些混日子的尸位素餐者是个噩耗,对于各方都有利无害。

  作者:舒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铁饭碗”即将全面打破。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广东省人社厅6月29日发布了关于条例的解读,指出条例实施后最大的转变是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下狠招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6月30日《广州日报》)

  事实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就不存在“终身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着各类开除情形,而各省的相关管理办法对于“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降聘、解除聘用合同”也早有规定。只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非犯了重大错误才会被开除,人们也少有看到相关人员被确定为不合格,才会有了“终身制”的观感。

  而本次《条例》最大亮点莫过于在全国范围内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统一确定为“合同关系”。而其中内涵远非打破“终身制”那么简单。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也意味着,自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双重约束,同时,他们也将得到双重权利保护。

  除了《条例》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解除聘用合同情形。单位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在不符合必须签署无固定期合同的情形下,单位有权拒绝续签合同。这无疑将激增事业单位人员的可流动性,带来竞争,并最终激发单位活力。

  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获得了诸多合同法上的权利。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有权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加班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不再仅仅只能申诉,还可以将单位诉至法院,主张权利。单位有义务为之缴纳社会保险,这也意味着他们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重新跳槽,选择更合适自己的职业。在原来情况下,他们必须等到退休后才能享受社保待遇,主动离职也就代表着之前的工作年份并没有缴纳社保,对之并不公平。

  总之,除一些特别规定外,如事业单位试用期比普通企业要长,他们可以获得和所有劳动者平等的劳动保障权利。可见,“合同关系”的制度设计,除了对于那些混日子的尸位素餐者是个噩耗,对于各方都有利无害。

  其实,选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人员,在本质上都是国家向社会购买劳动服务的行为。让相关行为逐步走向市场化,用市场机制打破原有死水,让市场真正成为分配劳动力的决定性因素,正是国家应有之义,更是大势所趋。我们期盼如此理念能够深入下去,逐步扩展到一切公务人员。让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离普通职业、普通劳动者越走越近。

  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77_1027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