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企“16次上黑榜”仍未被封杀是渎职

03.12.2015  11:29
原标题:乳企“16次上黑榜”仍未被封杀是渎职

掏鸟被判刑”,围观者为何不解喊冤?

背景 :河南一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11月30日,记者获悉,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京华时报发表舒锐的观点: 为什么从网络调查结果看,不少人质疑量刑过重,甚至认为这两名男子挺冤的?这首先或许在于报道本身有所偏颇,只是听信了当事人的说法。通过该案判决书和相关专业知识,不难发现不少细节值得推敲。一是他们并非只是在“自家大门外”掏鸟窝,而是在树林里。二是涉案燕隼每窝产卵2至4枚,而且并非每枚卵都能最终孵化。可见,“从门口一个鸟窝里掏出12只鸟”的说法值得怀疑。三是他们并非仅将售鸟信息发布在相对私密的朋友圈和QQ群,实际上,买家是从百度贴吧上获取的相关信息。四是从所卖价格来看,要说他们只是认为这是普通鸟,恐怕也站不住脚。在现行法律中,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看来,小闫二人并不冤,至少没那么冤。

新京报发表陈广江的观点: 网友的吐槽却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很多人既不认识燕隼,也不知其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不知道“上树掏鸟”违法的严重后果。其实,别说燕隼,就是猎捕蛤蟆、壁虎等常见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在保护动物上,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够,民众与法律脱节,有些人稀里糊涂就违法犯罪了。这种情况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被吐槽并不奇怪。保护动物不能光靠严刑峻法,如何引导社会大众“多识鸟兽草木之名”,普及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才是治本之策。

小蒋随想 :这事不妨反过来看,许多人对这种量刑“不能理解”,印证了生活中某些人出于调皮捣蛋掏个鸟,一般不会受到法律惩处。法院之所以对本案中的当事人判处较重刑罚,应是基于他们并不是贪玩无知,他们多次在树林里专门掏燕隼,并在网上高价出售,应具有主观认知与恶意,性质已属于“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些人担心自己哪天惹上这种祸,心情可以理解,但也有过虑的成分。这说明我们的普法工作还要加强,而且相关执法必须慎重、不能妄断。再说点题外话,如今许多孩子要么是整天沉浸于“题海”,要么只会玩电脑与手机,别说不会爬树与掏鸟,连接触大自然的机会都没有。这算不算是另一种悲哀?

乳企“16次上黑榜”仍未被封杀是渎职

背景 :有媒体统计国家食药监总局“总局公告”里披露的今年前11个月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结果发现有多达449家企业今年以来被通报2次(含)以上,占比近两成。而陕西圣唐秦龙乳业有限公司更是创下不合格16次的纪录,高居“黑榜”榜首。

京华时报发表毕舸的观点: 16次被查出不合格,不知这家奶粉生产企业是不是根本没把食药监部门的抽检当回事。而这背后,似乎是圣唐乳业并没有付出太大代价,不合格奶粉与食药监部门的监管之间,形成了两套并行的运行体系。食药监部门按部就班地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拿出来通告一下,而被查出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继续埋头生产。中国食品安全形势日趋紧张,各类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而无论哪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都是由小积大,最终在某个临界点爆发。尤其是在乳业,当初三聚氰胺事件带给职能部门和公众的最深刻教训就在于,哪怕多次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称号的乳企,也会因为利益而卷入不合格乳品的黑色生产及销售链中。如今,一家乳企一年16次抽检不合格,监管者还有什么理由轻纵呢?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让一年16次抽检不合格的奶粉企业,接受其应得的法律问责,甚至被驱逐出市场,这才是该有的监管立场,也才不会让乳业重蹈三聚氰胺事件的覆辙。

小蒋随想 :常言说“事不过三”,这虽不是明确的法律条文,但对累犯从严惩处是一种常识。何况,人应有耻感,无耻、无底线的企业理当被“封杀”。一家乳业公司在11个月的时间里,16次被查出产品不合格,挑战了公众的神经。有关检查倒是足够频繁,但查出问题,问题还在那里,这种检查的意义何在?不合格的产品还在不断生产与销售,并未被下架与禁售,最后不合格的东西还不是吃到了消费者的肚子里?这种“无效监管”必然会引起公众的愤怒,人们不光会唾弃无良的企业,更会质疑整个监管与处罚链条“掉链子”。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药品安全新规今年出台,提升了对违法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惩戒力度。但透过“11个月16次不合格”的恶例,有关法规是否又遭遇了执行难?难道,非要吃出人命才“高度重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