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乘车死亡 家属状告兰铁局被驳回

05.01.2016  12:48

  原标题:男子乘车死亡 家属状告兰铁局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家属上诉,兰铁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甘肃网1月5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中年男子丁某乘坐列车死亡,事后其家属以未尽到安全义务等,将兰州铁路局告上法庭索赔。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丁某乘坐的K9661次列车在行驶中未出现安全运行事故,履行了安全运输和保障的义务,丁某在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其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已无法查清,对此其家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宣判后,丁某家属提起上诉。2015年12月29日,兰铁中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男子乘列车死亡

  2014年1月26日21时45分,丁某乘坐兰州铁路局所属的K9661次旅客列车前往临泽,座位号为8车15号上铺。上车后,丁某称自己心脏不舒服,要求与8车16号下铺的张某调换铺位,后因8车15号下铺无人,丁某即在8车15号下铺休息。同日23时30分左右,列车长李某与值班员检查卧铺车厢时,在8号车厢内发现丁某在15号下铺休息,列车长李某便督促丁某回到15号上铺休息。次日凌晨3时20分左右,列车员王某某在8号车厢巡视时,发现15号下铺一名男性旅客(丁某)无法叫醒,便向列车长进行汇报,列车长李某赶到后推叫丁某无反应,随即打开车厢大灯,并让广播员广播寻找医务人员,同时通知了乘警、安全员及红十字救护员携带药箱赶到该名旅客身边进行救护。经广播寻找,3时35分左右,酒泉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护士王某前来对丁某进行救治,根据王某的初步判断,丁某当时处于颈动脉搏动消失、口鼻无息、无胸廓起伏动作、四肢冰冷、肢体僵硬的状态,在列车工作人员协助下,王某对丁某进行了去枕平躺,给予胸外心脏按压,在持续五个循环后,经王某查看,丁某无自主呼吸及颈动脉搏动,根据温度及四肢僵硬程度,再未给予按压及急救。

  在对丁某进行救治的同时,列车长李某向兰州铁路局客运调度汇报了丁某的情况,并请求前方到站山丹火车站联系120救护车进行紧急救治。列车长李某依照铁路企业客运规定填写了客运记录,并与乘警马某清点丁某的物品。4时03分,列车到达山丹火车站。4时23分,医务人员到达山丹火车站,经检查,丁某已无心跳、呼吸,医师宣布丁某临床死亡。2014年1月27日15时左右,在丁某家属的要求下,山丹县天地殡仪服务中心将丁某的遗体运送至临泽县殡仪馆。2014年2月6日丁某遗体在临泽县安葬。事后,丁某的妻儿以兰州铁路局侵犯丁某的生命权为由,将兰州铁路局起诉至法院索赔。

  判决:法院判决驳回死者家属诉求

  2014年10月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丁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3月,兰铁中院民事裁定发回重审。2015年9月,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兰州铁路局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被承运人丁某的过程中,被告所属列车工作人员在正常巡查时发现丁某出现异常状况,在列车工作人员的组织下,经广播寻找到医护人员后,对丁某采取了临时救护措施,同时列车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并与下个车站进行了交接联系;列车抵达车站后,丁某由列车上工作人员移交于车站工作人员,车站工作人员通知了所在地医院急救中心,经专业医护人员对丁某检查后,宣布丁某临床死亡。在被告工作人员正常巡查中发现丁某出现异常情况,至丁某被医护人员宣布临床死亡期间,被告工作人员在列车封闭运行的特殊条件下,做出了临时救护、广播寻医和汇报联系等合理的应对措施;根据相关规定,列车工作人员将丁某移交于被告下属的山丹火车站,山丹火车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所在地医疗机构,积极协助专业医护人员对丁某进行诊治;在此期间,被告所属的列车和车站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现实情况和环境,对丁某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被告所属的客运列车在行驶过程中,未出现任何安全运行事故、刑事及治安案件,无外在因素对丁某产生侵害,被告对丁某履行了安全运输和保障的义务。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未对丁某的遗体进行尸检,所以丁某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已无法查清。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属的列车及工作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对丁某造成了损害,被告与丁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产生举证不利的后果,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尉某某、丁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丁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称,受害人丁某究竟是在列车上死亡的还是在被抬下火车后至山丹县医院救护车到来之前死亡的,一审对这一事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性问题不加详查,致使兰州铁路局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一审将未对丁某的遗体进行尸检的原因归结为丁某家属自身原因的认定,不符合事实真相。

  对此,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丁某家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