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公交车受伤该谁担责?醉汉乘车该不该拒载

28.12.2015  09:19

    原标题: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该谁担责?

  制图/武亚新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对于出行主选公交车的市民来讲,每天都会在车厢内和形形色色的乘客相遇。因为拥挤推搡引发的摩擦或者因上下车问题与司机产生的冲突,除了会影响同乘人员的出行质量,搞不好还会碰触法律的红线。对此,本报邀请两位律师就公交车上出现的撒野现象,作一个法律层面的解读。

  ■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能下车,乘客殴打司机泄气

  11月29日下午3时多,西行的102路公交车行至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车站时,乘客李某由于自身原因坐过了站。为了让司机给自己行方便,李某遂要求司机在公交车等候红灯时为他打开车门下车。司机告知李某,按规定车门要到车站才能开启。遭到拒绝后,李某及同行家属与司机发生争吵,进而李某冲至驾驶室后方对正在驾车的司机孙某实施殴打。孙某被打后惊慌失措,致使驾驶车辆失控,冲进路中间的绿化带,车辆严重受损。之后,警方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李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该案系兰州市首例涉嫌危害运营公交车安全案。

   案例二:乘客被殴打致伤,公交公司赔偿3万元

  正值高峰期,公交车内人员拥挤,乘客赵先生上车后说了一句“往里走”就遭4名站在过道里的男子一顿暴打。车到站,公交车门打开,四人趁乱逃跑。经鉴定,赵先生眼部损伤构成10级伤残。事发后,赵先生认为公交公司未尽到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遂将其告上法庭。在法院主持下,公交公司与赵先生调解结案,一次性赔偿3万余元。

   案例三:为报复司机,乘客开走公交车被判刑

  2014年12月31日晚9时左右,罗某与朋友饮酒后,准备搭乘2路公交车回家。不料2路车到站却没有停下。为此,罗某决定“报复”。他来到2路车的始发站,将停放在此的多辆车钥匙拔掉扔到窗外,强行将一辆即将发车的2路上的乘客驱赶下车,自己开动该车驶出站点,造成交通拥堵。围观群众报警后,罗某面对处警民警依然不收敛,将该民警打成轻伤。法院审理后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7个月。

   主持人:本报记者李辉 实习生张爱菲

  特邀嘉宾: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竹青

  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荆向南

  ■律师说法

   A 乘客的要求违背《客运条例》并蓄意滋事,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林竹青: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5款中明确规定:公共客运从业人员应按线行驶、接站停车,不得在公共客运线路站点以外的行驶途中上下乘客和敞开车门招揽乘客。案例一中,乘客李某的行为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蓄意滋事,严重威胁车辆及车内人员的安全,这属于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114条、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关规定。本罪在量刑方面,依照刑法前述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B 公交公司未尽保障乘客安全义务,乘客能索赔吗?

  荆向南:公交行业是高危行业,客运服务人员不仅要在驾驶技术上过硬,在对待各种类型乘客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也有待加强。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坐。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就案例二中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在公交车内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承运人免责的事由,乘客购票后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故本案承运人公交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C 醉汉乘车,公交公司该不该拒载?

  荆向南: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公用事业,比如供水、电、气、热力公司、客运公司等,由于这些事业具有独占的性质及利民需要,如果允许其享有缔约自由或者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必将危害一般公众的日常民生需要,因此,法律强使此类公用事业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消费者的缔约请求。具体到公交车上,公交车应该于固定的停靠站停车卸载搭载乘客,不得无故拒绝任何人搭乘公交,当然也包括醉汉。

  林竹青:醉汉乘车有诸多不便,比如醉酒乘客车内吐酒脏车,酒后在车上闹事或久唤不醒,乘务人员不知该将其送往何处等,以上几个主要原因也的确给乘务人员和其他乘客带来了不少的麻烦。虽然有些省市制订的《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中有“禁止酒后乘坐公交车”。但是,因醉酒而拒载也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对公交车赋予了强制责任,即公交车必须搭载乘客,否则就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等最多算行业内部管理制度,其规定和法律相抵触。因此,《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不可以作为依据而拒载醉汉。此外,公交车和出租车都是服务性行业,理应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为乘客提供优越的人性化服务,遇到醉汉也是检验服务水平的时候。

  案例三中,嫌疑人在属于公共场所,破坏公共秩序,殴打伤害无辜,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荆向南: 当然,也并不是说醉汉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乘车,有些省市也有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醉酒者乘车应当有人陪护。在醉酒时乘坐交通工具有陪护人员,既约束了醉酒者,也保护了其他乘车人员的利益。但是相关条例没有出台实施细则,如何判断对方是否属于醉酒,何种状态属于醉酒,驾驶员操作起来有困难,因此有人呼吁出台“酒后乘坐公交车应当有陪护人员”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另醉酒者应该了解过度饮酒的危害,加强自我约束。其实醉酒是社会性问题,不能仅仅依靠规定条例去解决全部问题。这里也提醒那些有应酬的朋友少饮酒,不醉酒,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了自己,又少麻烦了别人。

( 编辑:王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