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客网约车: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
原标题:我省《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出租车: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客网约车: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切实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我省将通过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效解决中心城市“打车难”的问题,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巡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相互融合。
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7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类别
1巡游出租汽车
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具体期限由各市州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对于现有的巡游出租汽车未明确经营期限的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考虑各方面因素,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并合理确定过渡期。以法规、规章形式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市州,应当对相关法规、规章进行修订。新增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完善定价机制,按照《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对巡游出租车运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今后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情况,逐步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严禁异地驻地经营。
降低“份子钱” 鼓励发展电召服务
在利益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层层转包。同时,进一步降低“份子钱”。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押金和定额任务,现有标准过高的要降低。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改革利益分配方式,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加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平台,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发展电召服务;鼓励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公众乘车;鼓励拓展服务功能,通过改装分段式计价器,方便合乘乘客分别计价、合理付费。
2网约出租车
合理把握分担比例 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把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出租汽车市场发展状况,认为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按程序依法纳入定价目录。要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发展车型、服务舒适度更高,预约更加科学便捷,定制化程度更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满足社会公众品质化、多样化的出行需求。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准入和退出,按照有关要求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的服务能力、车辆技术标准、从业人员素质等严格审核把关并建立退出机制。同时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可靠,满足国家运营服务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提升服务品质;严禁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要增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地采集、使用、储存相关信息,加强信息安全保障。
3私人小客车合乘
以共享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将坚决予以打击
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别于出租汽车服务和非法营运,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合乘提供者自我出行为前提的非专业运输行为。《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可逐步制定相应的规定,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合乘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不得按时间或行驶里程计算,鼓励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要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私家车以共享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监管
乘客对驾驶员评价等信息记录
将纳入全国信用平台
在改善出租汽车经营市场环境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各市州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
同时,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借助交通运输部搭建的部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逐步开发建设符合本地区需求的监管系统,实现城市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有效监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 编辑:王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