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木的法律思考

27.10.2015  12:02

近日在凤凰网看到一则短文,文章说的是重庆一农民在自家的责任田中挖出了一块儿叫做乌木的东西。

说到乌木,不甚了解,只想到乌木家具很有名气。在百度上做了简单的搜索,得知此物是一种兼有木之古雅和石之神韵的宝物,是由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把红椿木,楠木,檀木等沉没在地下3000-8000年,经过缺氧高压无菌条件下的碳化才得以形成。果然,东西不大,却价值数百万。

乌木也有年限之分。也称阴沉木,乌木论吨计量,每吨数十万致数百万不等。精致的乌木就是沉浸在地下八千年以上的更长时间,所以更加名贵,可以说价值连城。许多的木品侵入地下都会腐朽,而乌木却时间越久远越是坚硬,这便是它的不平凡之处。

常言道,人不得外财不富,马不吃夜草不肥。得宝物的农民一下成了富人,本想过上幸福日子,安安稳稳的生活,没有想到,钱是惹祸的根苗,祸起萧墙,从此老农的生活便缺少了安宁。

当地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对农民进行了法律诉讼,以国家财产进行追缴,虽说整个过程都以法律程序行事,但此事在当地仍引起了不小风波,一时间众说纷纭,各执一词。

法院的理由是,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给了农民,土地的所有权却依然是国家的,在国家的土地上挖出的宝藏,乌木理所当然应该归国家所有,当事者应该把宝物上缴国家。

持宝人辩护观点不同,认为既然土地承包给了当事人使用,那就有权使用土地里的每一颗沙粒,每一根草木,每一块儿石子,当然也包括使用土地里挖出的这一方乌木。

辩护人讲了这样一个故事,说是有人从河了捕捞一条10公斤重的鱼,由于鱼种名贵卖了25万元,被当地法院诉讼,法院追回了全额的鱼款。而另一个人捕捞的50公斤普通鱼虾卖了100元的收入,法院却没有问责,是何道理?即便是上交,也是上交这条鱼,不该上交罚款,上交了这条鱼,哪个部门管理这条鱼?如何管理?是否也是卖掉?还是被某些腐化分子吃掉?

辩护人举例说,江河湖泊属于国家,河水自然流淌,河里的小鱼儿随波逐流,顺手摸来几条小鱼儿拿回家养养,是不是也该上交?如果上交,那么,哪个部门收管这几条小鱼?是不是自己养了这几条属于公共资源的小鱼儿就是违法行为?如此说来,阳光空气以及水源都是公共资源,有没有侵占与破坏行为?如何惩处?而喝不到纯净水,呼吸不到新鲜空气,雾霾天气见不到明媚的阳光,是谁剥夺了大家公共权力?由谁负责?

既然是国家的资源,为什么有人随意在山上开采?回答说,手续合法的人可以开采。什么样的人可以办理合法手续?我要去办理一个乌木开采手续,合不合法?有没有办理的乌木开采手续的专业机构?如果没有这样的机构,我从承包地里挖出乌木算不算合法?他办开矿手续是因为有这样的专业机构,我没办乌木手续是因为没有这样的机构,这种情况下我获得藏物判定不合法的依据是什么?与他获得矿产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许多没有手续的矿产就归己所有,我的乌木就归国家所有?

房地产商开发的房子90%的手续不全或者完全没有手续,此时的房产合不合法?这些不合法的房产怎么都是开发商自己的财富交易出去,却没见到法院追缴其上交国家?

既然是国家的财产,那也就是说人民的公共财产,既然是人民公共财产,那就人人有份儿,既然人人有份儿,那怎么我从来没有权利管理过我那份儿财产?

乍一看,好像都有道理,仔细想,却是乱象丛生,漏洞百出。之所以产生如此混乱的想法,缘于长期以来我们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法律制度不严格,有法不依,有令不止,司法领域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官商勾结等现象非常严重并且引发公共资源流失异常严重而直接引发了这种社会乱像。

自然界任何事物都有规则,违背了自然规则就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日月星辰,春夏秋冬,白天黑夜,斗转星移。都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运行。

人们的社会行为也必须要遵循这些规则生活行事,不然就会秩序混乱。

为了保障人们的社会行为符合规则,国家各级权力机构制定了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待规矩,规则,法律,法规必须严谨,严肃,任何人都不能践踏法律。这种乱象的出现,问题的出现就在于人们可以随意的违背无视践踏了这些法律法规,并且没有人追究制裁,所以必然会付出到这样思想与行为混乱的沉痛的代价。非法侵占公关财产的“那条鱼”有法律追缴,上缴后被腐化分子吃掉这条鱼也会有法律追究。人们担心的问题只要严格执法都会解决。

人们对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引发交通秩序混乱感受深,看得见摸得着,其实违反其它法律法规引发思想与行为混乱,付出的代价也是是完全相同的。

本文中提到的案例,就是由于社会没有尊重规则,漠视法律,导致形成了一系列的错误思维。

宪法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土地归国家所有,这是由我国最根本社会制度决定的,是宪法这部大法的法规,是不容置疑的最基本法律制度。由于长期的权利大于法律,矿产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得不到落实,官商勾结腐败现象,导致了人们对侵吞公共财产的违法行为的漠视,才有了文中描述的乱像。

本案中乌木虽然出现在当事人承包的土地里,国家农村政策为了确保农民土地使用权,承诺了五十年不变。但是,土地的使用权不代表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依然归国家所有。三农政策与宪法比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它法律法规必须服从宪法这部大法。乌木,名鱼,以及其它资源,都必须归国家所有。

每个公民都是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体,虽然日常中没有参与国家资源的管理,但是,作为公民参与行使选举权利时,选出了代表自己权利的人民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会产生的各个行政部门平时代表着每个选民,行使着资源管理权利。本文中没有参与管理资源的说法,表明自己对选举权没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也没有高度重视。选举出的国家权利部门管理人员,没有认真代表人民赋予的权管理公共资源,反而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官商勾结,职务犯罪等,所以失去了公民的信赖,才引发了这一连串的怀疑与质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以法治国的治国纲领,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会进一步健全,执法也会更加严格。国家和人民对此报有极大的期待和热情,使我们的国家和社会走向以法治国的健康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