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意见出台

24.10.2015  10:01

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从明年起,省内义务教育学校将全面推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中青年教师、校长必须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并作为评职称、评优的必备条件。

中青年教师校长均交流

据介绍,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校长教师补充配备,破解择校难题,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力争用3-5年实现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实现优质校长教师资源共享、均衡配置。2015年,各市(州)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确定试点县(区)进行试点,2016年各市(州)全面实施,2018年全省验收。

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公办学校在岗教师,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各县(区)要根据当地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学年教师交流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各级各类名优骨干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30%。

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两届或任满8年的均应交流。同一所学校班子成员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30%。

新教师先到薄弱学校任教

各市(州)、县(区)通过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方式有效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有镇和乡村学校的县(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县(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各地可采取设立名师名校长交流特聘岗位等形式,支持优秀校长、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有序流动。城镇学校新招聘的教师,首先安排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

教师编制推进“县管校聘

在职务(职称)评聘工作中,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给予政策倾斜。将城市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累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职称)、陇原名师、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县域内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累计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中级以上职务(职称)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连续3年以上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薪酬福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优先使用教师周转房。

同时,各市(州)、县(区)要加强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校长教师的统筹管理,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力争用5至8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县管校聘”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制度,逐步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

 

信息来源:兰州晨报    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