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义务帮工双双受害 受害人家属对簿公堂

07.02.2015  13:41

  原标题:义务帮工双双受害 受害人家属对簿公堂

   中国甘肃网2月7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兰伟东)义务帮工遇车祸,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双双死亡。为索要赔偿,受害双方家属均上诉法院。1月30日,崆峒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法院认定,帮工人家属要求从被帮工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中赔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苏某与王某系同学关系。2014年8月2日15时50分许,王某叫苏某骑摩托车送其到驾校为其办事,当摩托车行至庄浪县北滨河路某路段时,与调头的出租车发生碰撞,致苏某当场死亡,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后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出租车司机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王某无责任。经民事赔偿诉讼调解,确定机动车道路责任保险赔偿经济损失55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除交强险赔偿外的剩余部分349021.5元的70%计245014元,剩余的30%未赔偿。

  2014年11月18日,王某家属以苏某骑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为由起诉要求苏某家属赔偿其未赔偿的部分,随后苏某家属以其子苏某是应王某的要求骑车帮忙发生事故,其亦未得到的30%的损失应当由王某家属承担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关于苏某义务帮工是否成立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苏某义务帮工的事实确实,苏某在帮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苏某是帮工人,王某是被帮工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苏某无驾驶证,其作为成年人,应意识到无证驾驶车辆带来的安全隐患,但苏某对安全隐患估计不足,导致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其应负主要责任。同样作为成年人的王某,明知苏某系无证驾驶还要主动搭乘其摩托车,对自身的安全亦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故对其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关于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王某遗产范围的问题。本案中,由于王某已死亡,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是其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其亲属的财产,不属于王某的遗产,王某又无其他遗产可继承,故对苏某家属要求从王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中赔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法律规定,法院驳回原告苏某家属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