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举报信要负法律责任 如何保证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09.07.2014  11:18

  原标题: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检察官接听本报热线8119000

  泄露举报信要负法律责任

   中国甘肃网7月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樊丽) “你大可放心举报,举报信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泄露举报信的信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昨日下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两位检察官做客本报新闻热线8119000,就百姓关心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并记录。

  离开始接听热线的时间还有半个小时,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检察官刘峰、王杰就已忙碌了起来。没歇一口气,顾不上喝一口水,在加长版的接听热线时间段里,先后打进20多个来自省内各地的投诉、咨询电话。记者注意到,不仅热线火爆,网络互动也很繁忙。来自天水、定西等的网友还通过关注本报微信平台及本报网站的方式进行了留言咨询。面对热心的市民,检察官表示,在当日接听的热线中,咨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举报途径、举报方式种类,举报人信息的保密以及书写举报信注意的事项等问题上。

   热线实录

  1.举报的方式有哪些?

  检察官:为了适应新时代举报工作要求,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完善了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的举报体系,为群众举报提供便捷的“绿色通道”。

  寄信:兰州雁滩雁南路1号甘肃省检察院举报中心,邮编是730020。

  来访:每个检察院都设有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有专人接待。

  电话: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各地在拨打前加拨本地区号即可。

  网络:全国统一的举报网址:www.12309.gov.cn。

   2.如何保证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检察官:举报信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泄露举报信的信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对保护举报人的信息安全是有严格的规定:1.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管理,未经授权或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2.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3.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要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4.调查核实时决不允许将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泄露,决不允许将举报内容和举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5.由专人、专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而且用户名和密码适时更换。

   3.如何查询举报案件的进度?由谁进行答复?

  检察官:对实名举报人,除联络方式不详以致无法联络的外,我们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要及时答复举报人;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我们一般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15日内必须答复。

  举报信的答复,是由举报中心、侦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答复。答复分程序性答复和实体性答复。举报线索的分流、交办、转办等程序性答复由举报中心负责,必要时请侦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配合;线索可查性和案件查办情况等实体性答复以侦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为主进行,举报中心配合。

   4.举报信格式,应注意哪些问题?

  检察官:书写举报信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格式,但以下几点应该注意:1.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尽可能写详细点,如姓名、性别、单位等信息越全越好;2.举报的事实尽可能客观详细,不要捏造,夸大和虚构事实;3.举报信尽可能简单明了,就事论事;4.最好实名举报。

   5.举报有功人员如何奖励?

  检察官: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有重大贡献的,可以给予重奖。针对发放奖励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放奖金,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2013年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693人,发放举报奖金25.5万元以上给予奖励,但数额不超过50万。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