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综治第一责任人
中国警察网北京3月23日电 记者田海军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责任内容、督促检查、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等方面,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据介绍,出台《规定》是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法治化,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提高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能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强调,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要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责任担当、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各部门、各级综治委、综治办的职责任务。
《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要完善述职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要完善督查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开展专项督促检查。要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并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规定》准确界定了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以及有关方面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完善细化责任追究的条件和程序要求,通过定性与定量结合等方式,切实增强操作性、科学性。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方式、实行主体、程序和后果等作出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六种情形,明确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明确了相应的实施主体和程序,明确了从重和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同时,为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开展综治工作的积极性,《规定》明确综治表彰奖励的部门权限、程序和方式,大力表彰那些真抓实干、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努力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