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涨房租房东把租客告了

18.09.2015  02:20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通讯员王丽)租户与房东口头约定“路没修好不涨房租”,然而在实际履行中,房东却将每平米房租上涨3元,26户租户对此不满。于是房东递交诉状,将26租户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城关区法院获悉,案件一审宣判后,结果令租户们满意,他们特意派代表给法院送来锦旗。

    本案涉及的地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滩某东区一楼全部库房,该库房是由甘肃省一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2010年,兰州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将库房承租后又对外招租。

    王某等26名观赏石协会成员先后与汽车用品公司签订了《库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王某等人承租库房用于放置黄河石并进行经营,租金按年支付,下年度如续租,年租金需提前一个月支付;如汽车用品公司租赁期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王某等享有优先承租权,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库房租金涨幅,由双方协商确定;租赁期满前,王某等如要继续租赁,应当在租赁期满前60日书面告知汽车用品公司,否则视为放弃续租权利。

    合同成立后,汽车用品公司将房屋交付被告王某等26人使用,王某等人也按约足额交付了房租。该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上述合同,租金变更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

    2013年6月24日,兰州市城关区观赏石协会向甘肃省某建设厅提交了《关于整体承租某东区一楼库房作为兰州黄河奇石博览园的报告》,意在长期整体承租一楼全部库房,用于开办兰州黄河奇石博览园,并作为黄河石爱好者宣传黄河奇石、祁连彩玉的铺面。汽车用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同意将此处营造成某黄河奇石文化市场。

    2014年3月6日,汽车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观赏石协会部分会员研究2014年度之后涉案库房由谁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约及租金等问题。经过协商决定,继续由汽车用品公司承租该公司的库房再向协会成员转租。同时,汽车用品公司表示——库房东面的雁青大道未修好前,不再提高租金。之后,租赁双方续签了库房整体租赁合同,每月每平方米租金12元。

    2014年10月,26户租户收到一张通知,汽车用品公司告知将2015年度租金每月每平方米提高到15元,租户们认为这违反双方协商的路未修好不得提租的约定,他们拒绝接受涨房租。在此情况下,汽车用品公司将26租户告上法庭。

    城关区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中认真审查了各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办案法官准确把握案件法律事实,快审快结,力争迅速解决纠纷,最终判决被告(26户)应依口头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月每平方米13元的价格向原告(汽车用品公司)支付租赁期间的租金。对于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腾交库房及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支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