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为救女友身亡未获见义勇为称号引争论

04.07.2014  12:06

  中国兰州网7月4日消息  “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或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这便是“见义勇为”的定义。

  相对于字面文件的生硬表述,每个人却对“见义勇为”有着自己的看法。内江小伙英雄救美之后,一场关于什么是“见义勇为”的争论纷至沓来。

  3日,《为救“心上人”身亡算不算见义勇为?》一经报道后,对于邓永波能否评得上“见义勇为”的话题网友有不同的声音。记者查阅了《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其的确不符合相关条款之规定。为此,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这种“把生的机会留给别人”的行为,在当代社会应该值得颂扬,考虑到家庭条件困难,他建议相关部门能否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其实际困难。

  争议细节

  一起下河洗澡,有一定责任?

  对于为什么不给邓永波评“见义勇为”,内江市相关部门给出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参与者不是旁观者,他们一起下河洗澡有一定责任,只能说是勇敢,而不是见义勇为;二是,见义勇为有两种情况,一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二是抢险救灾方面的,他不符合省上相关条例的要求。

  相关条例

  “约定义务”除外

  针对是否评得上见义勇为的问题,有关部门向记者提供了《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当中对见义勇为的定义如下: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或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

  记者还查阅了《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当中对见义勇为的界定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