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落实主体责任为抓手 扎实推进纪检监察同级监督

22.10.2014  11:51

  2013年8月以来,礼县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同级监督工作试点紧紧围绕省、市局工作思路和目标要求,坚持将落实主体责任、制度建设、干部教育、风险防范贯穿始终,聚焦主业严格监督执纪,有疑点必清、有风险必防、有问题必纠。一年来,县局纪检组先后对3个办公楼维修项目、4个联村帮扶项目,5个大物品采购项目,324户定额核调、13名下岗再就业、残疾创业人员和4户企业减免税进行了过程监控和风险监督;加大对会议文件、公车私用、顶风举办谢师宴席等事项的巡查督察,真正使纪检监察同级监督工作融入到“两权”运行全过程,渗透到具体工作岗位和环节,达到了规范管理、降低风险、源头防腐的目的。然而,短短一年的试点也不可能解决干部权力监督中的所有问题,难免存在不足。
  一是工作职能泛化的现象依然存在。同级监督试点以来,各县局对纪检组长分工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做了调整,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将纪检监察部门单纯地看作是机关下面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其承担的主体监督责任研究较少,许多本应由职能部门主导推进的工作也往往将纪检监察部门纳入其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结果是什么都管,什么都参与,难以将工作重点和精力放到对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执法的再执法上。
  二是业务不熟悉,执纪问责能力有待提高。纪检监察同级监督工作试点以来,随着机构的进一步完善和岗位编制的增加,一些原本在税收岗位的人走到了纪检监察岗位上,他们对纪检监察业务普遍生疏,应付日常工作还可以,履行监督责任则力不从心,切不准要害,找不准穴位,执纪监督往往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
  三是开展同级监督的环境依然较为复杂。纪检监察同级监督制度的实施,使领导干部在对待权力问题上更为谨慎,但要说真正做到敞开心扉接受监督还需要做很多工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在部分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心目中仍然比较敏感,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掣肘,一些纪检监察干部难免有所顾虑,在对下级实施监督时严格、大胆,而对同级班子成员的监督上则显得畏首畏尾、瞻前顾后,影响了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主体职责的充分发挥。
  四是监督资源、力量难联动。一是上下级监督难联动。管理人在征求意见时一般不会对本部门、本辖区领导班子成员或所在部门领导提出批评意见,即便要真正反映某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问题也往往只愿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二是内外部监督难联动。一方面,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主体监督范围广,涉及的部门多,难以随时聚焦某一部门或个人;另一方面,各监督主体之间各自为政,愿不愿监督,如何监督完全取决于主体的个人意愿和对某个部门、某个干部的关注程度,监督资源分散,信息交流不到位,很难形成内外呼应,存在不少监督“真空”和“盲区”。
  以下是几点建议:
  (一)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业务培训。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对执纪监督主体要求高。建议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特别是查办案件等基本技能方面的培训。
  (二)加强巡视督查和责任追究。同级监督虽然解决了同级监督较软的难题,但是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完全依靠以内部监督为主的同级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加强上级对下级的巡视督查一方面有利于延伸监督触角,传导压力,提高震慑力;另一方面,通过上级对下级的责任追究,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防止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不作为、慢作为或以主体责任代替监督责任造成的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的现象。
  (三)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就县一级局来说,开展纪检监察同级试点所依据的主要是省局和市局下发的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多为指导性和原则性规定,一些具体工作制度和模式选择都由试点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实际进行选择取舍。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工作考核难统一、执纪问责难统一,不利于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希望将一些共性的、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制度由上级统一制定,以提高制度的权威性和刚性,进而促进监督工作更加有力有为地开展。
 

(礼县地税局纪检组长 张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