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潭县能源办原副主任贪污单位63万元终审获刑10年

14.07.2015  13:01

  中国兰州网7月14日消息 临潭县人民法院原判认定,冯志财在临潭县能源办担任会计期间,在能源办主任的指使下将2010年至2013年国债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资金中的555.548万元以支付建设沼气池所用材料名义制作虚假凭证支出,转入郭某某(女)等多人名下数张银行卡。之后,支付实际建设农村沼气池所需费用430.616912万元;2013年冯志财提拔为能源办副主任后在移交会计手续时隐瞒未交小金库资金账务63.2475万元,据为己有。2014年5月16日冯志财被刑事拘留。

  另查明,临潭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追缴冯志财贪污的赃款10.9万元;冯志财及其家属退缴赃款15.1万元,以上赃款共计26万元。2014年12月22日一审法院以冯志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冯志财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

  甘南州中院二审认为,冯志财将单位小金库的部分资金私自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偿还他人和自己的赌债、以自己名义借于他人使用并故意不在单位账面反映,并对小金库的部分剩余资金,在向新任会计移交小金库资金和账务时,全部予以隐瞒,欲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