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法院调处化解“案中案” 实现法律社会效果双赢

18.09.2014  22:51

   中国甘肃网9月18日讯  据甘肃法制报报道(记者 李洋 特约通讯员 丁永财)日前,临洮县人民法院辛店法庭及时成功调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并且通过该案的处理,化解了该案引发的另一起“案中案”。

  原告张某在临洮县太石镇南门村蔬菜市场从事装运蔬菜工作。7月3日,张某在给蒲城县某公司所有车辆装运晏某的蔬菜时,该车突然启动,致使原告张某从车上摔下致伤。住院期间,张某共花医疗费2万余元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8000元至1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蒲城县某公司和晏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经法院调查了解,晏某在事发后留置了涉案车辆,到案件受理时已有40余天。蒲城县某公司表示将提起诉讼,要求晏某及张某赔偿经济损失。

  调解中,辛店法庭法官通过讲法析理,使某公司认识到司机操作不当是造成张某受伤的主因;晏某和张某留置车辆的目的是为了张某的损害得到赔偿,且两人多次联系该公司,但一直未收到答复,故公司对车辆的留置也有过错。晏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缺乏对张某应有的作业安全保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对损害的发生与其自身未进行谨慎安全操作有一定的关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听了法官的解释说明,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从立案到调处执行,共用8天时间。不但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而且通过一案成功调处化解另一案件,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使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