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院对一起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27.05.2016  16:47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好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政策,近日,临洮县院依法对一起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据了解,涉案未成年嫌疑人刘某某从小父母离异,由于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刘某某由其大伯抚养,随着年龄的增长,刘某某在上初中期间,又结交了一些不良青年,经常和朋友讲“义气”。2015年6月29日晚,刘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撕打,后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戳伤。案发后,刘某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投案自首,其家属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经对刘某某进行社会调查,发现刘某某平时表现良好,且系初犯偶犯,在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的意见后,经该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刘某某作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刘某某深受感动,表示一定要改过自新,今后好好做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临洮县院将进一步顺应国家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要求,全面落实刑诉法对未成年人规定的特殊刑事政策和特殊制度,将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回归社会作为工作目标,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整体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