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拟立法规定: 临时停水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28.07.2015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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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甘肃网7月28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吕霞 实习生 贾丹丹) 7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提出,供水单位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条例(草案)》提出,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对县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农村饮用水供水卫生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测,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安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安全保护控制范围,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挖沟、取土、堆渣,爆破、打桩;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用水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饮用水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条例(草案)》提出,供水单位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的需要。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擅自在饮用水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违章建筑物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其立即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