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首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纠纷案件圆满解决

12.09.2015  17:31
  临夏州首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纠纷案件圆满解决 
        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东乡县安监局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东)安监管罚[20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叁万元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被申请人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7月22日,临夏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9月7日,该例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经审理查明:5月3日,被申请人东乡县安监局依法进行检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兰铁路东乡县黄家岭隧道项目部施工现场,查出安全隐患6条,同日,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责令整改3条。5月7日,州安委办向东乡县人民政府下发安全隐患督办通知,通知中列出省安委办安全督查组所查出申请人施工现场黄家岭隧道安全隐患8条。5月12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处罚3万元。5月24日甘肃省安监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查出安全隐患及问题25条。截止5月24日,施工单位仍未整改安全隐患。  同时,东乡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申请人下属单位黄家岭隧道项目部管理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不积极配合安全检查、不服监管,拒绝、阻碍执法检查,与监管执法人员发生口角、言语冲突。证据显示,申请人有拒绝、阻碍被申请人依法监督检查之情节。申请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及问题客观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事实存在。被申请人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施工单位)爆炸作业不规范,现场作业人员吸烟,隧道出入无记录、无警示标志、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不全,整改不彻底等问题。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但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检查不仔细、及时复查不到位,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不力,业务不熟、履职尽责尽义务不到位、填写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主动向县安监局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了道歉、要求调解解决行政处罚的有关问题,同时,对省、州、县执法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提出减轻处罚的要求。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出调解解决行政处罚的有关问题,临夏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该案进行调解,达成协议。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使行政相对人满意,圆满解决了安全行政处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