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公安分局原政委受贿27万余元 获刑5年

07.09.2015  11:28

  中国兰州网9月7日消息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原政委耿飞,利用职务便利帮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帮民警晋升晋级、为分局下设派出所提供资金帮助,受贿共计27万余元。耿飞在退休后被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耿飞有期徒刑5年。

  耿飞现年61岁,于1976年11月参加公安工作,2005年9月开始担任丰台公安分局政委。任政委期间,他曾分管过政工、纪检、督察、审计、装财等工作,并联系部分派出所工作。2014年7月,耿飞退休。

  2014年9月,北京市纪委接到北京市公安局纪委转来有关耿飞接受下属民警财物的线索。9月22日上午,市纪委工作人员通过丰台公安分局纪委电话通知耿飞到丰台分局后,将其带至市纪委办案工作区。经谈话,耿飞如实交代了收受下属民警及其他民警财物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014年11月18日,耿飞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市二中院审理查明,耿飞共有3起受贿事实,时间从2009年至2012年,金额总计27万余元。耿飞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政委的职务便利,通过其妻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请托,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提供帮助,并通过妻子收受5万元;为9名民警的晋升、晋级、任职提供帮助,收受17.97万元;为丰台分局下设派出所的新建、办公用品更新、办案事故处理等方面提供资金帮助,收受感谢费共计5万元。案发后,耿飞主动退还28万元。

  受审时,耿飞认罪。法院认为,耿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耿飞接纪委电话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案发后主动退赃,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耿飞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耿飞的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帮人办取保候审

  法院查明,2010年4月至5月间,耿飞利用担任丰台公安分局政委的职务便利,通过其妻沈某(另案处理)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家属的请托,为陈某办理取保候审提供帮助,并通过沈某收受陈某之妻给予的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一张。

  据陈某证言,他是北京一家医院的院长,因为一起医疗纠纷,在医院与患者家属发生肢体冲突。2010年4月5日,他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丰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陈某的妻子随后托人找到了耿飞的妻子沈某。沈某证言称,找她的中间人是女子刘某,她提出想让耿飞帮忙问问,调解一下让陈某早点出来。沈某说,她告诉耿飞后,耿飞表示帮忙问问处理一下。没多久,耿飞说他和负责人说过此事,让刘某直接联系那个负责人。

  陈某被刑拘30多天后取保候审。刘某从陈某的妻子那里拿到两张工商银行卡,用牛皮纸信封装好送给沈某,称感谢沈某和耿飞的帮助。

  沈某和刘某说,两人一人一张卡,刘某最终拿走一张。回家后,她告诉耿飞收了银行卡。后来她知道卡里有5万元,被她用于个人或家庭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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